日本對玩具的要求主要包括一些針對特殊玩具制定的法規,以及日本玩具協會的玩具安全標準ST 2002和日本消費者協會的幼兒三輪車標準CPSA 0012。
在法規方面,《食品衛生法》針對直接接觸幼兒(六歲及六歲以下兒童)嘴部并會造成傷害的玩具,規定了其使用的重金屬、玩具原料和玩具的生產標準。對《食品衛生法》所管制幼兒玩具之外的玩具產品,《家用產品有害物質控制法》規定了有害物質含量等各項指標。
一些電動玩具和由馬達驅動或帶電燈的游戲機需要遵守經濟產業省頒布的《電器用品安全法》中的安全和電磁兼容要求。使用無線電的玩具需要符合總務省頒布的《無線電法》的要求。
在標準方面,最主要的是日本玩具協會制定的玩具安全標準ST 2002,規定了玩具的機械物理性能、燃燒安全性能和化學安全性能。此外還有日本消費者協會制定的幼兒三輪車標準CPSA 0012。
ST2002-1機械物理安全性能
為了提高玩具的安全性,日本玩具協會(The Japan Toy Association)為針對14歲及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制定了“玩具安全標準(ST)”,其中S代表Safety,T代表Toy。該標準為自愿性,符合該標準的產品才被允許在產品本身打上ST標志。
日本玩具標準在1971年由日本玩具業及日本政府、學者、消費者代表共同制定,2002年該標準進行了修訂。在修訂過程中參照了ISO標準,以及合并了日本食品衛生法(Food Sanitation Law)的一些要求。ST 2002的主要內容包括機械物理安全性能、燃燒安全性能和化學安全性能三大部分。
在機械物理安全性能方面,ST 2002對下列適合于14歲及以下的兒童玩具規定了安全要求,并針對18個月以下兒童玩具、3歲以下兒童和10歲以下兒童的玩具制定了特殊要求。機械物理安全性能要求所適用的玩具包括:
驅動玩具
科學玩具
兒童工藝品(例如容易搭建的模型、木工工具)
花園玩具(例如秋千)
玩具運動裝備
水上玩具
浴室玩具
專供在水表面使用的易燃性搪膠玩具
圣誕物品
手機鏈
此外,標準還詳細說明了哪些是不屬于該標準規管的產品。
機械物理安全性能要求包括材料要求(4.1節)和結構要求(4.2節),在第5章中規定了相應的測試方法,第6章規定了包裝要求,第7章規定了標簽要求。
ST2002-2燃燒性能
ST 2002標準的第2大部分是關于玩具的燃燒性能。標準對所有兒童玩具規定了通用的易燃性要求,并對以下具有較高風險產品的易燃性規定了特殊要求和檢測方法:
胡須、觸須、假發和面具及其他含毛發或其他附屬材料的頭飾玩具;
道具服裝和配套的頭飾物(如牛仔服、護士服),專供兒童穿戴的玩具;
專供兒童進入玩的玩具(比如玩具帳篷、木偶劇院、棚屋);
具有毛絨表面或紡織表面的填充軟玩具,但不包括頭和四肢完全由非紡織品的聚合材料做成的軟體玩具。
1. 通用要求
在通用燃燒安全性能要求中,規定所有的玩具不能使用以下材料:
(1) 賽璐珞(亞硝酸纖維)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除用于清漆或油漆的材料);
(2) 遇火后產生表面閃爍效應的毛絨面材料。
此外,除下列情況外,玩具不應含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
單個密封容器內的易燃液體,且每個容器的最大容量為15 mL;
完全儲存于書寫工具細管內的疏松材料中的高度易燃液體或易燃液體;
按EN 535:1991標準使用六號粘度杯測定,動態粘度大于260×10-6 m2/s,對應流動時間大于38 s的易燃液體。
2. 胡須、觸須、假發和面具及其他含毛發或其他附屬材料的頭飾玩具
(1) 伸出玩具表面長度大于或等于50 mm的胡須、觸須、假發和面具及其他含毛發、毛絨或其他附件,在按4.5進行測試時,火焰移開后燃燒時間不應超過2 s,且:
玩具雖著火,其剩余毛發、毛絨或其他附件的最大長度應:
如原長度為150 mm或以上,則不小于其最大長度的50%;
如原長度為150 mm以下,則不小于其最大長度的25%。
波形毛發的長度應以其拉直后的長度計算。測試時按其使用時和最復雜的狀況進行。
(2) 伸出玩具表面長度小于50 mm的胡須、觸須、假發和面具及其他含毛發、毛絨或其他附件,在按4.6進行測試時,火焰移開后燃燒時間不應超過2 s,最大燃燒尺寸從點火處測量不應大于70 mm。
不含毛發、毛絨或其他附件(用于固定玩具的附件除外)、遮住部分臉部的紙板面具不包括在內,除非其眼睛中心與面具頂端的距離大于130 mm。
3. 道具服裝和配套的頭飾物(如牛仔服、護士服),專供兒童穿戴的玩具
化妝服飾,包括相關的供兒童穿戴的頭飾和其他供兒童穿著的玩具(不包括紙質花飾帽),在按4.7進行測試時,火焰蔓延速度應小于或等于30 mm/s。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30 mm/s之間,則玩具及其包裝上都應設警告:“Warning! Keep away from fire”。
4. 供兒童進入的玩具
供兒童進入的玩具的代表性試樣,在按4.7進行測試時,其火焰蔓延速度應小于或等于30 mm/s。
如果代表性試樣的火焰蔓延速度大于20 mm/s,則不應有燃燒碎片。
如果代表性試樣自行熄滅,樣品應認為通過測試。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30 mm/s之間,玩具及其包裝上都應設警告:“Warning! Keep away from fire”。
5. 填充軟玩具
含毛絨(如絲絨、毛長絨、人造毛皮)或紡織物面料的軟體填充玩具(各類動物、娃娃等,但不包括頭部和四肢完全由非紡織的聚合材料制成的軟體娃娃),在按4.8進行測試時,其火焰蔓延速度不應超過30 mm/s。玩具應按提供時的狀況測試,含衣服的玩具應連衣服一起測試。如果在衣服和玩具均不損壞的情況,可根據具體需要將衣服取下后測試。
本條不適用于最大尺寸為150 mm及以下的軟體填充玩具。
ST 2002標準的第3大部分是關于玩具的化學安全性能,包括以下9個方面的要求。
1. 著色劑
玩具所使用的化學合成著色劑必須選用《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方案2所列的物質,除非這種著色劑符合相應的測試要求。對于設計為3歲以上兒童不放入嘴里使用的纖維和皮革玩具,則不受此條限值。
2. 主要由聚乙烯和聚氯乙烯材料構成的材料
在采用固體測試、顆粒測試和水洗測試之后,應符合相應的指標。例如水洗測試之后,溶液的顏色不應比標準樣本深。鉛含量應低于1 ppm,亞砷酸含量低于0.1 ppm,鎘含量低于0.5 ppm。
3. 貼花紙、折疊紙和橡膠玩具
水洗測試后,溶液的顏色不應比標準樣本深。鉛含量應低于1 ppm,亞砷酸含量低于0.1 ppm。
4. 氯乙烯樹脂涂層
用相同體積的環己酮與樣本混合,烘干后放入40℃水中進行攪拌試驗。要求溶液的顏色不應比標準樣本深。鉛含量應低于1 ppm,亞砷酸含量低于0.1 ppm,鎘含量低于0.5 ppm。
5. 油漆
油漆中各種重金屬的含量不應高于下表規定:
元素 銻Sb 砷As 鋇Ba 鎘Cd 鉻Cr 鉛Pb 汞Hg 硒Se
限值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該表雖然規定了可遷移元素的限量,但測試方法和測試條件的不同決定了得到的數據并非完全真實正確,如果測試結果接近標準允許的最高限量,則根據這個結果判定玩具是否符合要求,就容易產生誤判。為此,標準規定了測試結果須經調整,并規定了這8種元素各自的分析校正系數(見下表),經調整后的測試結果低于或等于規定限量的材料即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元素銻Sb砷As鋇Ba鎘Cd鉻Cr鉛Pb汞Hg硒Se
分析校正系數(%)6060303030305060
示例:鉛的分析結果為120 mg/kg,分析結果校正系數為30%,則:
分析結果校正值=120-120×30%=120-36=84 mg/kg
這個數字被認為符合要求(可遷移鉛元素的最大限量為90 mg/kg)。
6. 玩具使用的紡織品
對于供24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其紡織品樣品中游離甲醛應低于16 ppm。對于供24個月以上兒童使用、并且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玩具中的紡織品,玩具假發、睫毛、胡須和襪帶中游離甲醛應低于75 ppm。
7. 肥皂泡溶液
由帶吸管的玩具和不帶吸管的玩具所產生的肥皂泡溶液,表面活性劑含量應低于3%,不含熒光增白劑和重金屬,肥皂泡溶液的體積則分別不超過30 ml和600 ml。
8. 畫圖工具所用的墨水
對于3歲兒童以上使用的墨水,其中使用的著色劑不應超過標準規定值;對于6歲兒童以上使用的墨水,其中使用的著色劑不應超過標準規定值的10倍。
墨水中使用的重金屬含量和分析校正系數與前面“油漆”中的要求一致。
9. 主要由聚氯乙烯組成的合成樹脂,其中含鄰苯二甲酸鹽
對于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第78(1)條規定的玩具,如果是主要由聚氯乙烯(PVC)組成的合成樹脂,不得使用DEHP、DBP或BBP作為原料。對于直接與嘴接觸的玩具以及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主要由PVC組成的合成樹脂中還不得使用DINP、DIDP或DnOP作為原料。此外,安撫奶嘴和出牙玩具不得使用含PVC的合成樹脂作為原料。
如果玩具不屬于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第78(1)條規定的范圍,且供6歲以下兒童使用,則合成樹脂材料中不得使用DEHP或DINP。
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第78(1)條所指的玩具是:由紙、木、竹、橡膠、纖維素、合成樹脂、金屬、或陶瓷組成,并且主要是供嬰兒放入口中的玩具。
10. 橡皮奶嘴
依據化學安全性能中2.11節的測試方法,橡皮奶嘴中的鎘、鉛、苯酚、甲醛、鋅、重金屬、揮發殘留物質都不能超過規定指標。
11. 玩具中使用的金屬(未噴油漆、未被覆蓋)
對于能夠完全納入小部件測試圓筒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當按照方法2.12、2.7(2)和2.7(3)進行測試時,其鉛含量不能超過90 ppm。
12. 零部件使用的材料
玩具使用的原材料不得有害人體健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Law No. 303, 1950)、《麻醉和精神藥物控制法》(Law No. 14, 1953)以及《防止有機溶劑污染法令》(勞工部No. 36, 1972)中規定的有害物質。
3.7日本玩具安全檢測ST 2002-2009
第一部分:物理和機械性能
該部分規定了從出生嬰兒到14歲兒童使用的玩具的安全要求。主要判斷玩具中是否含有銳利邊緣、危險的尖點,在進行濫用試驗(壓力,拉力、扭力、沖撞、跌落等試驗)后判斷是否含有小球或小零件,以免小孩吞咽造成窒息危害。對于重型靜止玩具要判斷其穩定性,避免坍塌所造成的傷害。其次該部分內容列舉了玩具測試的方法,并規定了包裝和標簽的要求。
第二部分:阻燃性
該部分主要涉及到戴在頭上的玩具,包括頭發和觸須;供兒童進入的玩具(包括玩具帳篷);毛絨填充玩具等,根據其燃燒速度來判定是否合格,標準中規定的最大燃燒速度為30mm/s。
第三部分:化學測試
該部分不僅規定了玩具材料的表面油漆、涂料、油墨中8大重金屬的限量;還要求測試染色物質的遷移、含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材料的要求、玩具中使用的紡織品的甲醛含量、鄰苯二甲酸酯(6P)測試
CPSIA測試鉛:
1.油漆和類似表面涂層
2.金屬
3.非金屬
以上三類材料測試方法參考CPSC 推薦的SOP.采用ICP-AES或原子吸收光譜儀測試.
3.8.2 CPSIA測試鄰苯二甲酸酯(6P)
測試方法: 參考CPSC推薦的SOP,采用GC-MS分析
3.9兒童金屬玩具、金屬飾品或紡織品皮革上的金屬中的鎳含量及鎳釋放測試
3.9.1鎳含量:酸消解后采用ICP-AES分析
3.9.2鎳釋放:人造汗液浸泡后采用ICP-AES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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