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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38.3測試是為確保鋰電池能夠安全地進行空、海運所采取的強制性檢測。民航總局向各航空運輸公司發布了《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明確要求鋰電池空、海運輸前必須通過CNAS認可的實驗室進行UN38.3測試的規定,各航空公司必須在收到鋰電池UN38.3合格報告及運輸鑒定書的前提下,方可收運該鋰電池。
UN38.3是根據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UN38.3測試項目:
T.1 高度模擬試驗 T.2 熱測試 T.3 振動試驗T.4 沖擊試驗 T.5 外短路試驗 T.6 碰撞試驗T.7 過充電試驗T.8 強制放電試驗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a.T.1 - T.4 無質量丟失,無滲漏,無排氣,無解體,無破裂,無著火,開路電壓不低于測試前的90%
b.T.5 – T.6 表面溫度不超過170℃,測試6小時內無解體,無破裂,無著火
c. T.7 – T.8 測試7天內無解體,無著火
(一)、符合 UN 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 3 部分 38.3 款的所有要求。
(二)、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如電池單獨運輸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1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