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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7日,ASTM發布F2923-11消費品安全標準規范兒童飾品。根據該標準的定義,“兒童飾品”指專供12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飾品,與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中對相關兒童產品的定義一致。此外,飾品的定義與加州飾品法規設定的范圍相近,即以下用于配戴裝飾的物品:
1)腳鐲、臂箍、手鐲、胸針、鏈子、王冠或女式冕狀頭飾、袖扣、帶有明顯裝飾元素的發飾、耳環或耳箍、項鏈、別針(如領帶夾或徽章)、戒指、身體穿刺飾品、放在口中展示或裝飾的飾品;
2)作為裝飾品由人配戴的,附著在鞋或衣服上并且可以取下,單獨或附著在(1)中的任何小飾物、珠子、鏈子、吊墜或其它附件;
3)計時器為裝飾物部件的手表,如果計時器可以從裝飾品上取下,則不包括計時器;
4)手工盒中用于組裝供人配戴的裝飾品的飾品零件。
新標準規定了為防止機械危害和毒性危害需要達到的要求:
1)基材中的鉛含量
適用于16CFR1500.87中規定的可接觸到的部件。16CFR1500.91豁免的材料不需要測試。
要求:100ppm,以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鉛含量要求為準。
測試方法:美國消費品委員會(CPSC)有關鉛含量測定的各類標準操作程序。
2)可溶重金屬
適用于涂料和表面涂層。
方法和要求與ASTMF963和EN71-3中有關可溶重金屬的要求相同。
3)鎘
僅適用于可接觸的金屬和聚合物/塑料部件。
要求:300ppm,總鎘含量。如果一個部件的總鎘含量超過300ppm,那么生產商需要依照那個部件是否為小部件作出測試:
*對于是小部件的部件:
金屬-根據CPSC酸萃取程序(CPSC-CHE1004-11)進行測試時,萃取出的鎘不應超過200微克。
塑料-根據EN71-3進行測試時,萃取出的鎘不應超過75ppm。
*對于非小部件的部件:
采用6小時鹽萃取程序進行測試時,塑料和金屬部件中萃取出的鎘不應超過18微克。
4)鎳
穿刺入耳朵或其它身體部位的接插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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