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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S-(NEW)建筑材料燃燒性能試驗機是本公司最新研發的一款建筑材料燃燒試驗機,完全符合國家最新出臺的新國標要求,建議用戶在了解了新國標后再考慮購買此類產品。 建筑材料燃燒性能試驗機體采用不銹鋼結構,一體化設計美觀大方操作方便,采用電子脈沖點火方式,具有試驗完畢自動熄火、聲光提示,延時保護,時間顯示功能。
TRS-(NEW)建筑材料燃燒性能試驗機適用于照明設備、低壓電器、家用電器、機床電器、電機、電動工具、電子儀器、電工儀表、電氣連接件和輔件等電工電子產品及其組件部件的研究、生產和質檢部門,也適用于絕緣材料、工程塑料或其它固體可燃材料行業。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材料燃燒性能的評定和分級標準。 2 引用標準
4 不燃類材料(A級) 4.1 A級勻質材 按GB/T 5464進行測試,其燃燒性能應達到 a)爐內平均溫升不超過50℃; b)試樣平均持續燃燒時間不超過20s; c)試樣平均質量損失率不超過50%。 4.2 A級復合(夾芯)材料 達到下述各項要求的材料,其燃燒性能定為A緞。 a)按GB/T 8625進行測試,每組試件的平均剩余長度≥35 cm(其中任一試件的剩余長度>20cm), 且每次測試的平均煙氣溫度峰值≤125℃,試件背面無任何燃燒現象。 b)按GB/T 8627進行測試,其煙密度等級(SDR)≤15, c)按GB/T 14402和GB/T 14403進行測試.其材料熱值≤4.2 MJ/kg,且試件單位面積的熱釋放 量≤16.8MJ/m^2; d)材料燃燒煙氣毒性的全不致死濃度LCo≥25mg/L。 5 可燃類材料(B級) 5.1 Bl級材料 達到下述各項要求的材料,其燃燒性能定為B1級。 a)按GB/T 8626進行測試,其燃燒性能應達到GB/T 8626所規定的指標且不允許有燃燒滴落物 引燃濾紙的現象; b)按GB/T 8625進行測試,每組試件的平均剩余長度≥15cm(其中任一試件的剩余長度>0cm), 且每次測試的平均煙氣溫度峰值≤200℃。 c)按GB/T 8627進行測試,其煙密度等級(SDR)≤75。 5.2 B2級材料 按GB/T 8626進行測試燃濾紙的現象。其燃燒性能應達到GB/T 8626所規定的指標,且不允許有 燃燒滴落物引燃濾紙的現象。 5.3 B3級材料 不屬于B1和B2級的可燃類建筑材料,其燃燒性能定為B3級。 6.對某些特定用途材料的特別規定 本標準對于鋪地材料、窗簾幕布類紡織物材料、電線電纜套管類塑料材料及用于管道隔熱保溫的泡沫 塑料,根據其使用場合,規定了下述相應的檢驗方法以確定其燃燒性能的級別. 上述材料若作為墻面或吊頂材料使用時,仍應按第4章和第5章的規定進行檢驗和分級. 6.1 鋪地材料 鋪地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見表2 表2 鋪地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
6.2.1 窗簾幕布類紡織物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見表3。 表3 窗簾幕布類紡織物材料燃燒性能的分級
6.2.2 已進行永久性防火處理的窗簾幕布類紡織物,在進行燃燒性能試驗前,應按GB/T 8629所 規定的方法對試樣進行洗滌和干燥處理。織物洗滌程序宜用編號為5A的程序,干燥宜用烘箱干燥法。 對該類紡織物的燃燒性能等級應加注標記“可洗滌”。 6.3 電線電纜套管類塑料材料 電線電纜套管類塑料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見表4。同種材質而厚度不同的電線電纜套管類材料,若其 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材料的燃燒性能同時滿足表4中某一等級的要求,則其中間厚度的材料也可確 認為該等級。不能同時滿足時,則應以最不利的數值作為分級的依據。 表4 電線電纜套管類塑料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
6.4 管道隔熱保溫用泡沫塑料 對表面有保護層的泡沫塑料制品,其燃燒性能應按第5章的要求進行 判定。對表面無保護層的泡沫塑料制品,其燃燒性能的分級見表5。同種材質而厚度不同的泡沫塑料 制品,若其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材料的燃燒性能同時滿足表5中某一等級的要求,則其中間厚度的 材料也可確認為該等級。不能同時滿足時,則應以最不利的數值作為分級的依據。 表5 管道隔熱保溫用泡沫塑料燃燒性能的分級
6.4 管道隔熱保溫用泡沫塑料 對表面有保護層的泡沫塑料制品,其燃燒性能應按第5章的要求進行 判定。對表面無保護層的泡沫塑料制品,其燃燒性能的分級見表5。同種材質而厚度不同的泡沫塑料 制品,若其最大厚度和最小厚度的材料的燃燒性能同時滿足表5中某一等級的要求,則其中間厚度的 材料也可確認為該等級。不能同時滿足時,則應以最不利的數值作為分級的依據。 表5 管道隔熱保溫用泡沫塑料燃燒性能的分級
7 復合材料、表面涂層材料等的特別規定 7.1對定型生產的復合型建筑材料,不論其厚度如何,也不管以何種工藝生產,均應以定型產品進行 燃燒特性檢驗,并對其進行綜合評價。 7.2 對在現場以噴涂、粘貼或其他方法附加于內裝飾基材表面的涂層或其他飾面層(如壁紙),其厚 度≤0.6mm或單位面積質量≤300g/m^3,可不考慮飾面層對其基材燃燒特性及分級的影響。若飾面 層厚度超過0.6mm或飾面對基材燃燒特性有明顯影響時,應將飾面連同基材一并制取成試樣進行試 驗,作出整體綜合評價。 7.3 對表面進行防火處理的材料,其燃燒性能分級應以處理后的材料進行試驗和評定。對防火涂料 以及阻燃劑的性能,可依照其相關標準進行試驗和評價。這種試驗和評價不是本分級標準的基礎和依 據,但可以作為其燃燒特性分級綜合評價的參考, 8 燃燒性能分級標志 8.1 依照本標準進行檢驗并符合其規定和要求的建筑材料,可根據其相應的燃燒性能級別冠以下列 標志: GB 8624 A GB 8624 B1 GB 8624 B2 GB 8624 B3 8.2 對于按第6章特別規定進行燃燒性能分級的材料,應在其標志級別之后,在括號內注明其材料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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