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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要求
為規范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工作,提升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支撐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單位,制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是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專業技術能力。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能力,配備一定數量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及其他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且其中應具有從事危險廢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應設置專業技術負責人,對鑒別工作技術和質量管理總體負責,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危險廢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經驗。
三、檢驗檢測能力。危險廢物鑒別單位一般應具有固體廢物危險特性相關指標檢驗檢測能力,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等資質。不具備上述檢驗檢測能力和資質的,應委托具備上述檢驗檢測能力和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開展鑒別工作中的檢驗檢測工作。同一危險廢物的鑒別,委托的第三方檢驗檢測單位數量不宜超過2家。
四、組織與管理。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和技術管理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編制要求》(見附件2)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廢物鑒別方案和鑒別報告,確保編制質量。
五、工作場所。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包括必要的辦公條件、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等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
六、檔案管理。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鑒別報告完整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作委托合同、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鑒別方案、檢測報告、鑒別報告,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等質量審查原始文件。上述檔案應及時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