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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關于干燥機產品責任的訴訟案例。受法院委托,華碧鑒定參與了對此次涉案干燥機設備故障原因的鑒定環節,并出具了技術分析報告,獲得了法院的認可,為審判結果提供了依據。
01
案情回顧
一
某食品添加劑生產商向某干燥機生產商處購買了一臺臥式噴霧干燥劑,金額為118.8萬元。干燥機廠家負責運輸至食品添加劑生產商廠房中并負責安裝調試。合同約定結算貨款方式為原告預付30%,貨物生產完成付60%,設備調試合格后交付使用一周內付款5%,預留5%質保一年后一星期付清。
二
合同簽訂以后,食品添加劑生產商按照合同約定向干燥機生產商支付了相應貨款,但干燥機生產商交付的設備運送到甜味劑生產廠安裝后經過多次調試,仍無法正常運行并投入使用。期間,食品添加劑生產商多次找干燥機生產商協商,終未果。
02
鑒定過程
法院委托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干燥機設備無法正常運行原因及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進行鑒定。
經鑒定,涉案干燥機產出的產品水分含量符合合同約定,廢品率和生產成品的自然密度未達到合同約定。
鑒定人員鑒定過程分享
03
案件焦點問題及判罰
案件焦點:
關于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定作合同》應否解除的問題。
關于干燥機生產商是否應退還設備款及承擔經濟損失的問題。
食品添加劑生產商主張為查明案件事實、配合華碧鑒定所對涉案設備質量是否合格進行鑒定而提供的200公斤成品甜菊糖苷(價值30000元)原料損失,應否由干燥機生產商承擔的問題。
食品添加劑生產商主張干燥機生產商給付利息,應否支持的問題。
關于鑒定費,干燥機生產商應否承擔的問題。
法院判定:
一、解除雙方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定作合同》。
二、被告干燥機生產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食品添加劑生產商貨款106.9萬余元及利息。
三、原告食品添加劑生產商將臥式壓力噴霧干燥機一臺及隨機備品、配件工具返還給被告干燥機生產商。
四、鑒定費由被告干燥機生產商承擔;
五、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三萬元;
六、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財產保全保險費2600元;
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04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關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關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的規定,原告可以提供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非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或他人財產擔保,原告基于被告出賣的產品不合格,造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申請訴訟保全交納的保險費為損失性質,與被告的違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對原告要求保全保險費,系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費用,是屬于原告的損失部分。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