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A/C-Tick是由澳大利亞通訊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簡稱ACA)為了通信設備發(fā)的認證標志。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依照下更步驟使用A/C-Tick:
1、產(chǎn)品執(zhí)行ACAQ技術標準測試;
2、向ACA登記使用A/C-Tick;
3、填寫“符合聲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產(chǎn)品符合記錄保存一起;
4、在通信產(chǎn)品或設備上貼上有A/C-Tick標志的標識(label);
5、銷售給消費者 A-Tick僅適用于通信產(chǎn)品,電子產(chǎn)品多半是申請C-Tick ,不過電子產(chǎn)品如果申請A-Tick,則不需另外申請C-Tick 。
申請須知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來/新西蘭的EMI申請合并;如果產(chǎn)品要在這二國銷售,下列文件在行銷前必備齊,以備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蘭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當局隨時抽查:
1、測試報告—必須由 NATA 或與 NATA 互讓之認證機構,如 NVLAP 或 A2LA 認可的實驗室核發(fā)才有效,否則要求樣品送測機率非常高;
2、"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必須由澳大利亞/新西蘭公司或進口商簽名負責;
3、"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必須由澳大利亞/新西蘭公司或進口商簽名負責。 簽名負責之廠商,有責任確保銷售之產(chǎn)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規(guī)定;
4、原始之設計圖稿及規(guī)格書(如:線路圖、方塊圖、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敘述制作時之生產(chǎn)檢查程序,以確保 EMI 特性之維持;
6、任何會影響到 EMI 的變更敘述和必要之測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