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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試驗
地面耐受低溫試驗和低溫短時丁作試驗在環境大氣壓力下,設備不工作,將設備溫度穩定于表4-1規定的地面耐受低溫至少3小時。設備不工作,使其按表4-1中提供的短時工作低溫存放至少30分鐘。保持試驗箱內的溫度繼續為表4-1提供的相應的短時工作低溫,使設備至少工作30分鐘。
注:1)此項試驗是模擬飛機在地面貯存時機載設備可能會遇到的溫度條件。在確定了試驗期間的性能水平后,該設備或系統的工作要求需在試驗方法、報告或該設備的性能標準中給出明確的敘述。
2)如果短時工作低溫和工作低溫相同,低溫短時工作試驗無需進行。地面耐受低溫試驗不能省略,即使是短時工作低溫與工作低溫相同也不能省略。
低溫工作試驗
在環境大氣壓力下,設備工作,將試驗箱的溫度設置為按照表4-1查出的相應的工作低溫。當試驗箱的溫度穩定后,使受試機載設備的工作時間不少于2小時,并維持試驗箱溫度在預先選定的相應工作低溫。在設備工作期間,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設備性能標準””。
地面耐受高溫試驗和高溫短時工作試驗
在環境大氣下,設備不工作,將設備穩定于表4-1規定的相應的地面耐受高溫中至少3小時。設備不工作,使其按表4-1提供的相應短時工作高溫存放至少30分鐘。使試驗箱溫度繼續維持在按表4-1所查出的相應短時工作高溫,設備至少工作30分鐘。
在設備工作期間,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設備性能標準。
注:1)此項試驗模擬的是飛機在地面貯存時機載設備可能會遇到的溫度條件。在確定了試驗期間的性能水平后,該設備或系統的工作要求需明確敘述。
2)若短時工作高溫和工作高溫相同,高溫短時工作試驗可不進行。即便短時工作高溫和工作高溫相同,地面耐受高溫試驗也不能省略。
高溫工作試驗
在環境大氣壓力下,將試驗箱的溫度設置為表4-1規定的相應高溫工作溫度,待溫度穩定后,使設備至少持續工作2小時,并維持試驗箱內溫度穩定在按表4-1預先查出相應的高溫工作溫度。在設備工作期間,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設備性能標準。
飛行中冷卻能力損失試驗飛行中冷卻能力損失試驗的時間長度定義為冷卻裝置不工作的時間。
類V----最少30分鐘;
類----最少90分鐘;
類P----最少180分鐘;
類Y----最少300分鐘;
Z類----由設備技術條件規定。
設備工作在環境大氣壓力下,按照3.4節中規定的條件供應冷卻空氣,調整試驗箱內溫度到表4-1中冷卻能力損失試驗時所規定的溫度,并保持溫度穩定。關閉設備的冷卻空氣供應,保持試驗箱的溫度在表4-1所規定的溫度,使設備持續工作時間達到相應類別的試驗時間,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設備性能標準。其試驗剖面如圖4-5所示。
注意:此試驗應用應用于4.5.4高溫工作試驗時為保證正常工作需冷卻,且因飛行能力損失造成的失效會導致設備損壞,影響飛機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
4.6高度、減壓和過壓試驗
在環境條件下進行高度試驗。使設備以最大最大負荷循環工作。將試驗箱的壓力降到表4-1中規定的相應最大工作高度的
氣壓,設備達到溫度穩定,并保持此壓力至少2小時。在此2小時期間或最大負荷循環時間(以長者為準),確定是否符合相關
設備性能標準”。試驗剖面見圖4-6。注:當設備制造商要求在一定高度上進行火花出現試驗時,則按9.6a節和9.6b節進行。
若進行此項試驗,應在最大試驗高度進行9.7節規定的試驗方法,且3.3節中規定的綜合測試也是適用的。
4.6.2減壓試驗
減壓測試在環境溫度中進行。設備工作,調整試驗箱的絕對氣壓到相當于平均海平面高度8000英尺(2400米)處的氣壓,并
使設備達到溫度穩定。將絕對氣壓降到該設備預期安裝的飛機最大的飛行高度處的氣壓(見表4-1)。此減壓過程應在15秒內完
成。維持減壓后的氣壓至少10分鐘(或設備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時間)。在最高飛行高度試驗期間,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設備性能
標準。
注:減壓試驗適用于下列設備:
1)安裝在飛機的增壓區但在緊急降落時需使用的設備;
2)使用高電壓電氣/電子線路的設備,如顯示器等。安裝在飛機的部分增壓區內的設備應當按照4.6.1節進行試驗。
過壓試驗
除非設備技術條件另有規定,在設備不工作狀態,使設備經受相當于平均海平面高度-15000英尺處的氣壓(170kPa)的絕對
壓力,保持該壓力至少10分鐘。將設備恢復到正常的環境大氣壓力。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設備性能標準。試驗剖面圖如圖4-8所
示。注:1)安裝在飛機增壓區內的設備要進行此項試驗。以該設備是否能夠承受例行飛機增壓系統試驗時引起的過壓。2)安裝
在飛機增壓區內且有內部與外部增壓區相通的設備應進行過壓試驗,試驗期間應使其內部暴露于設備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