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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已通知世貿組織(WTO),宣布其打算修改REACH附件XVII第63條項下的鉛含量限制。相關規定一經于官方公報刊登,將于生效后兩年內分階段實施。
2019年7月12日,世貿組織(WTO)發布了歐盟(EU)提出的一項建議,公布其打算擴大REACH附件XVI第63條項下的鉛含量限制范圍。
根據G/TBT/N/EU/668通知的法規草案和附件含有以下內容:
— 禁止在氯乙烯(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產品中使用鉛
— 由PVC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產品,如果含鉛量不少于0.1%,則禁止投放到市場
— 回收PVC材料中鉛含量不超過2%的特定剛性產品可獲15年豁免 —在產品服務期間,為防止鉛的浸出或生成含鉛粉塵而覆蓋此類應用涉及的回收PVC產品的表層中鉛含量濃度將提高至0.1%
— 回收的柔性(軟)PVC材料中鉛含量不超過1%的特定柔性產品可獲15年豁免 —在產品服務期間,為防止鉛的浸出或生成含鉛粉塵的其他材料中鉛含量濃度將提高至0.1%
— 要求含有回收PVC材料的剛性和柔性產品的供應商在此類產品投放到市場之前,在包裝上貼上帶有“含回收PVC”字樣的標記
— 鉛酸蓄電池的PVC-二氧化硅分離器可獲10年豁免
— 要求剛性及柔性PVC產品供應商如經要求,需提交此類產品所用PVC的回收來源證明文件(EN 15343或類似標準)
— 以下產品可獲豁免 — 食品接觸材料和產品((EC) 1935/2004法規)、電子電氣設備(EEE,2011/65/EU指令)、包裝(94/62/EC指令)及玩具(2009/48/EC指令)
— 根據REACH附件XVII第63條前幾段所述向公眾提供的珠寶制品和產品可獲豁免
根據WTO文件,該草案擬于2019年第3季度通過。擬議生效日期為歐盟官方公報(OJEU)公布后20天,相關規定將于生效后兩年內分階段實施。
表1總結了含鉛PVC或PVC共聚物產品的一般禁止/限制要點。
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TBT),G/TBT/N/EU/668,2019年7月12日修訂REACH附件XVII第63條的條例草案
物質 范圍 要求 生效日期
鉛及其化合物(鉛) 用于PVC或PVC共聚物產品 禁用 生效后2年(可能為2021年年底)
投放市場的PVC或PVC共聚物產品 <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