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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危險性鑒定規定: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為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根據被鑒定房屋的構造特點和承重體系的種類,按其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圍,按照本標準進行鑒定。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按建筑面積進行計量。等級劃分按房屋劃分成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
一、房屋危險性鑒定程序:
1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
2 初始調查: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井進行現場查勘;
3 檢測驗算:對房屋現狀進行檢測,必要時,采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
4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 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5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 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二、危房評定方法
1 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2 第一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3 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4 第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