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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州65號提案(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質強制法令)于1986年11月頒布實施。
該提案涉及到的產品:
提案的核心要求:
有害物質主要包括:
加州65法規對玩具產品的要求:
2008年8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針對鉛和鄰苯二甲酸鹽對使用或操作玩具或其它兒童產品的使用者達成協議裁決。裁決規定,制造商在加州銷售的特定產品不得含有鉛和鄰苯二甲酸鹽。
“不含鄰苯二甲酸鹽”是指,特定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鹽DEH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BBP(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葵酯)和DnHP(鄰苯二甲酸二正己酯)每種的含量不超過0.1%(1,000ppm)。
“不含鉛”是指,特定產品中:
“特定產品”包括:
備注:符合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不意味著符合加州Proposition 65的要求。Proposition 65有關鄰苯二甲酸鹽的要求包含了DnHP,而這種物質在《消費品安全改進法》中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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