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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預防和控制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國家制定了相關標準,按照規定,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否則不予使用。相關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6)
2002年開始強制實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6年對其修訂,并于同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規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要按照《規范》要求對室內環境質量檢查驗收,委托經考核認可的檢測機構對建筑工程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標進行檢測。建筑工程室內有害物質含量指標不符合《規范》規定的,不得投入使用,否則將對現任單位進行處罰。《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HJ 440-2008)
由環境保護部批準,2008年9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該標準中對室內空氣質量的要求相比GB50325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