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2020年1月,《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印發實施,對于可降解塑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及要求。
對于該認證及測試流程如下:
(1)如已有檢驗報告,則提供檢驗報告;
(2)如無檢驗報告,而監管機構、客戶或相關單位需要提供檢驗報告時,可按照各自的國家標準,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送檢,進行委托檢驗,獲得檢驗報告即可。
但因為降解測試及認證周期長,《意見》也指出:
對于制品生產企業或使用者
(1)應先按產品標準進行除降解性能外其他性能檢驗,并獲得檢驗報告。
(2)降解性能檢測流程
①制品配方組成與原料一致,加工中未添加任何其他物質。則向原料商索取能夠證明的降解性能檢驗報告,如:
(a)原料商有降解性能檢驗報告,則索取檢驗報告;同時委托檢驗機構進行紅外光譜成分鑒定,以確認和原料的成分是一致;同時提供制品與原料配方一致性聲明。在一定時間如一年內,盡可能委托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有關降解性能的全項檢驗。
(b)原料無降解性能檢驗報告,則只能盡快委托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②制品配方組成與原料不一致,添加了其他任何物質,則只能盡快委托檢驗機構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