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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1.1 本試驗方法規定了除兒童睡衣睡褲或防護服外,至消費者手中或從消費者取來的紡織品可燃性的評定。1.2 本標準只是用于描述和測量材料、產品或系統在受控的實驗室條件下受熱和受火焰的反應的性質,并不用于說明或評價材料、產品或組件在實際著火條件下的著火危險或火災風險。然而,本試驗的結果卻可用作恰當評定最終使用火災危險的各種因素時所必需考慮的火災風險評定的要素。
注:本試驗方法與16CFR 1610的服裝紡織品可燃性測試不同。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法規要求出售的紡織品必須達到16CFR 161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