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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JG 51-2015生物質成型燃料及燃燒設備技術規范-深圳經濟特區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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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規:SZJG 51-2015
CNAS認可項目:是
- 生物質成型燃料及燃燒設備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生物質成型燃料及燃燒設備的術語和定義、要求、檢驗與監測。
本規范適用于深圳市企業及其它機構使用50kW及以上的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設備時的大氣污染物防治及環境管理,不適用于戶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和50kW以下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設備的大氣污染物防治及環境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GB/T 213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
GB/T 3558 煤中氯的測定方法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8584 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GB/T 19227 煤中氮的測定方法
GB/T 28730 固體生物質燃料樣品制備方法
GB/T 28731 固體生物質燃料工業分析方法
GB/T 28732 固體生物質燃料全硫測定方法
GB/T 28733 固體生物質燃料全水分測定方法
GB/T 28734 固體生物質燃料中碳氫測定方法
GB/T 29154 燃煤鍋爐袋式除塵器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JB/T 6521 工業鍋爐上煤機通用技術條件
JB/T 8129 工業鍋爐旋風除塵器技術條件
NY/T 443 秸稈氣化供氣系統技術條件及驗收規范
NY/T 1017 秸稈氣化裝置和系統測試方法
NY/T 1878 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技術條件
NY/T 1879 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采樣方法
SZJG 51 -2015
2
NY/T 1881.7 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試驗方法 第7部分:密度
TSG G0003 《工業鍋爐能效測試與評價規則》
DB44/ 765 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44/T 1052 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生物質成型燃料 molded-chips biomass fuel
生物質原料經過機械加工成型,具有規則形狀和一定尺寸的燃料產品。
3.2
Ⅰ類生物質成型燃料 molded biomass fuel
生物質經過機械粉碎并擠壓成型的生物質顆粒燃料和生物質壓塊燃料,包括塊狀和棒狀。該類燃料可直接用于生物質直燃設備,也可用于生物質氣化燃燒設備。
3.3
Ⅱ類生物質成型燃料 chips biomass fuel
木本生物質經過機械切碎而制成的木片,僅用于生物質氣化燃燒設備。
3.4
破碎率 broken rate
Ⅰ類生物質成型燃料中小于規定粒度部分的質量占測定總質量的百分比。
3.5
抗碎性 mechanical durability
Ⅰ類生物質成型燃料在外力作用下保持原形狀的能力。
3.6
燃料密度 density
Ⅰ類生物質成型燃料在常溫下,小于規定含水量的單體成型燃料的視密度。
3.7
添加劑 additives
為增強生物質成型燃料的性能,在生產時加入生物質原料中的其他物質。
3.8
在用鍋爐 in-use boiler
指本規范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9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鍋爐煙氣在溫度為 273K,壓力為 101 325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規范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在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10
氧含量 O2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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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3.11
生物質氣化爐 gasifier
以生物質成型燃料為原料,生產生物質燃氣的裝置。
3.12
生物質燃氣鍋爐 biomass gas boiler
高溫生物質燃氣直接燃燒的鍋爐。
3.13
燃燒系統 combustion system
能使燃料著火燃燒并將其化學能轉化為熱能釋放出來的系統。
4 要求
4.1 生物質成型燃料
4.1.1原料
加工生物質成型燃料所用的原料必須為純凈的生物質,嚴禁使用廢舊木制家具、建筑用廢棄生物質、廢紙、城市生活垃圾等含有人工合成化合物的可燃廢舊物。
4.1.2 外形尺寸及密度
生物質成型燃料的外形尺寸、密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生物質成型燃料外形尺寸及密度要求
產品類別
產品形狀
項 目
符 號
單 位
要求
Ⅰ類
顆粒狀
截面尺寸
D
mm
≤25
塊狀、棒狀
>25且≤70
顆粒狀、塊狀、棒狀
長度
L
mm
>1D且≤4D
顆粒狀
密度
ρ
g/cm3
≥1.00
塊狀、棒狀
≥0.80
Ⅱ類
產品形狀
項 目
符 號
單 位
要求
片狀、段狀
長度
L
mm
≤100
片 狀
寬度
B
mm
≤50
4.1.3 抗碎性和破碎率
I類生物質成型燃料的抗碎性、破碎率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生物質成型燃料的抗碎性、破碎率要求
SZJG 51 -2015
4
項 目
符號
單 位
要 求
抗碎性
SS
%
≥97
破碎率
BR
%
≤3
4.1.4 工業分析、元素分析及發熱量
生物質成型燃料的工業分析、元素分析及發熱量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 3 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分析、元素分析及發熱量要求
項 目
符 號
單 位
指 標
I類產品
II類產品
全水分
Mt
%
≤12
≤15
灰 分
Ad
%
≤4
≤1.5
揮發份
Vd
%
≥70
≥70
全 硫
St,d
%
≤0.08
≤0.08
氮
Nt,d
%
≤0.3
≤0.3
氯
Clt,d
%
≤0.03
≤0.03
低位發熱量
Qnet.v,ar
MJ/kg
≥16.9
≥16.9
4.1.5 添加劑、雜質及有害物質限量
4.1.5.1 各種添加劑應無毒無害無異味,不產生二次污染。
4.1.5.2 對于I類產品,各種添加劑總量應不超過2%;對于II類產品,各種外來雜質含量不超過2%。
4.1.5.3 有害物質含量應不超過表4規定值:
表4 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項目
單位
限量值
甲醛釋放量
mg/L
≤0.1
重金屬含量
可溶性鉛
mg/kg
≤2
可溶性鎘
mg/kg
≤1
可溶性鉻
mg/kg
≤1
可溶性汞
mg/kg
≤1
4.1.6 生物質成型燃料使用要求
4.1.6.1 使用單位宜采購有包裝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包裝宜采用覆膜編織袋、塑料密封袋、覆膜紙箱等具有一定防潮和透氣能力的包裝物進行包裝。包裝標志內容應包含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廠名、生產廠址、凈重(含誤差允許范圍)、執行標準號、儲存要求、生產日期等項目。棒(塊、片)狀生物質成型燃料可以包裝,也可以散裝。
4.1.6.2 成型燃料用戶應建立計量臺帳,記錄燃料來源、燃料性質、使用量等數據。
4.1.6.3 成型燃料用戶應制定燃料管理制度;鍋爐房應有單獨的燃料儲存空間,貯存場地應干燥、平整、通風、通暢、防雨、防水、防火;包裝產品應碼放整齊,散裝產品貯存時應注意防塵。
4.1.6.4 成型燃料在裝卸和傳輸的過程中應注意防塵,必要時需安裝吸塵、除塵設備。
4.1.6.5 成型燃料用戶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每批采購的成型燃料進行質量檢驗,保證其性能指標符合本規范要求。
4.2 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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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2.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1 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其它燃燒設備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表5的規定執行。
表5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
鍋爐類別
排放濃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監控位置
2015年10月1日前
2015年10月1日以后
顆粒物 (mg/m3)
30
20
煙囪或煙道
二氧化硫(mg/m3)
50
30
氮氧化物(mg/m3)
200
150
煙氣黑度 (林格曼黑度,級)
≤1
煙囪排放口
4.2.1.2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房無組織粉塵控制措施
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房無組織粉塵控制措施執行DB44/ 765的規定。
4.2.2煙囪高度
4.2.2.1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房煙囪高度的規定
每個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房只能有一個煙囪,煙囪不低于8 m,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2.2.2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煙囪高度達不到規定高度時的處置
如果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房煙囪高度達不到4.2.2.1中的規定時,其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時段排放限值的50%執行。
4.2.3 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設備要求
4.2.3.1 應使用專門設計和制造的設備燃燒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設備具有可連續調節的給料裝置,最大給料量為燃燒設備額定用料量的1.2倍,有獨立的二次風,排渣設備應能連續可靠運行。
4.2.3.2 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設備應配置低壓脈沖袋式除塵器,必要時可與旋風除塵技術聯合使用。旋風除塵器的除塵效率不小于90%,熱態阻力不大于1000Pa,應配用性能可靠的鎖氣器和集塵裝置。低壓脈沖袋式除塵器采用的設計阻力小于1200Pa,運行阻力小于1500 Pa。
4.2.3.3生物質成型燃料用戶應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對排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氣污染物濃度進行實時連續的監測,同時提供煙氣溫度、壓力、流速、含氧量等排放參數。
4.2.3.4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在額定工況下的熱效率不低于表6的值。
表6 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熱效率
鍋爐額定蒸發量(D,t/h) 或額定熱功率(Q,MW)
D≤4 或Q≤2.8
4<D≤8 或2.8<Q≤5.6
8<D≤20 或5.6<Q≤14
D>20 或Q>14
鍋爐效率(%)
80
84
86
88
4.3生物質成型燃料氣化燃燒系統
4.3.1所用燃料
氣化燃燒系統所用燃料須符合本規范4.1的要求。
4.3.2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物質氣化燃燒設備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規范4.2.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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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煙囪高度
執行本規范4.2.2的要求
4.3.4生物質成型燃料氣化燃燒設備要求
4.3.4.1 氣化爐應包含密閉的進料裝置、密閉的出渣裝置及專用高溫氣體燃燒器。
4.3.4.2 氣化爐應安全可靠,密閉運行;車間內加裝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器,探頭位于可能泄露點上方,不高于天花板下方0.3m,一氧化碳報警濃度為3mg/m3。
4.3.4.3 氣化爐生產的燃氣組份中,含氧量應小于1%,燃氣低位熱值大于5000kJ/m3,氣化爐的總效率不低于75%。
4.3.4.4 生物質燃氣通過管道向鍋爐輸送,應采用高溫輸送技術,輸送管道內燃氣最低溫度應不低于573K。
4.3.4.5 煙氣凈化裝置執行本規范4.2.3.2。
4.3.4.6 煙氣在線監測執行本規范4.2.3.3。
4.3.4.7 生物質燃氣鍋爐熱效率不低于90%。
5 檢驗與監測
5.1 生物質成型燃料檢驗
5.1.1分析樣品采集與制備
分析樣品的采集按NY/T 1879的規定執行,分析樣品的制備按GB/T 28730的規定執行。
5.1.2外形尺寸的測定
用精度不低于0.1mm的游標卡尺測量。
5.1.3密度的測定
按NY/T 1881.7的規定執行。
5.1.4揮發份的測定
按GB/T 28731的規定執行。
5.1.5抗碎性的測定
按DB44/T 1052規定執行。
5.1.6破碎率的測定
按DB44/T 1052規定執行。
5.1.7全水分的測定
按GB/T 28733的規定執行。
5.1.8灰分的測定
按GB/T 28731的規定執行。
5.1.9全硫的測定
按GB/T 28732的規定執行。
5.1.10碳、氫的測定
按GB/T 28734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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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氯的測定
按GB/T 3558的規定執行。
5.1.12 氮的測定
按GB/T 19227的規定執行。
5.1.13低位發熱量的測定
按GB/T 213的規定執行。
5.1.14甲醛釋放量、重金屬含量的測定
5.1.14.1 按NY/T1879規定的方法從待測生物質成型燃料批中采樣,按GB/T 28730規定的方法制備樣品。
5.1.14.2 甲醛釋放量按GB18584中第5.1(5.1.4除外)的規定測試;重金屬含量按GB18584第5.2(5.2.4除外)的規定測試。
5.2 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設備檢驗
5.2.1 生物質鍋爐能效測試
按TSG G0003 規定執行。
5.2.2 生物質氣化爐檢驗
按NY/T 1017、NY/T 443 規定執行。
5.3 大氣污染物監測
5.3.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
5.3.1.1 鍋爐應按GB/T16157的規定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每臺鍋爐應單獨設置監測孔和采樣平臺。
5.3.1.2 生物質成型燃料用戶需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設備的要求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連續監測按HJ/T75、HJ/T76規定執行。
5.3.1.3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工況、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等按GB5468、GB/T16157 和HJ/T397 的規定執行。
5.3.1.4 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 HJ/T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3.1.5 生物質成型燃料用戶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3.1.6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7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1
顆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
2
煙氣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T 398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29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3
SZJG 51 -2015
8
5.3.2 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應執行GB/T16157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燒設備的基準氧(O2)含量按9%執行。
ρ=ρ′×(21-O2)/(21-O2′) (1)
式中:
ρ: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ρ′: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2′:實測的氧含量;
O2:基準氧含量。
5.3.3 氣態污染物的濃度換算
本規范中將體積濃度換算成質量濃度,1ppm 二氧化硫相當于2.86mg/m3 二氧化硫質量濃度;氮氧化物質量濃度以二氧化氮(NO2)計,1ppm 的氮氧化物相當于2.05mg/m3 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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