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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縱鑒定(SKYLABS)近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關于對于駁回起訴的裁判觀點的總結,其中談到了“當事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人民法院能否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張權利?“。
最高法院民一庭傾向認為: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既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張權利。
主要理由:第一,除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外,對于當事人已經明確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審理并作出實體判決。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則應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如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則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則應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作出判決。如要求當事人就此另行主張權利,本質上屬于拒絕裁判。
第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告知當事人另行主張權利互相矛盾。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表明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權利已經作出了否定性判斷,故當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即使當事人日后基于新證據而主張權利,由于其訴訟請求依據的仍然是同一事實,也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現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申請再審,而非重新起訴。
第三,為避免案件久拖不決,人民法院可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訴訟請求作出先行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現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提出的多個訴訟請求一并審理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部分訴訟請求涉及的事實已經查明,但整個案件尚不能全部審結時,可以就已經查明的部分事實所對應的訴訟請求作出先行判決,待其他事實查明后再就其他訴訟請求作出后續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先行判決時,不能判決駁回該先行判決未涉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