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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指令測試 歐盟電池檢測 2006/6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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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規:2006/66/EC
CNAS認可項目:是
- 電池指令
目前執行的電池指令為91/157/EEC及延展指令98/101/EC、2002/525/EC。
核心內容:
① 2001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w%)的電池和蓄電池,包括與用電器具配套的電池和蓄電池;汞含量不超過2%(w%)的紐扣電池單體和電池組免于此禁令; ② 重金屬含量超過一定水平(Hg>25mg/cell、Cd>0.025%、Pb>0.4%)(w%)的電池或蓄電池應標注特別符號以表明需要單獨回收;
③ 歐盟第93/86/EEC指令要求電池和蓄電池應在電池標簽上標注重金屬含量、
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標志; ④ 歐盟第2002/525/EC號指令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電動汽車的含金屬鎘的電池。
2006/66/EC電池指令
歐盟委員會已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于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沖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于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會員國必須于2008 年9月26日以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此指令的重點如下:
一、指令目的
根據第一條規定,此指令目的在規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質的電池及蓄電池置于市場銷售,并具體訂定收集、處理、回收及處置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相關規范,進而提高廢電池及蓄電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二、適用范圍
根據第二條規定,此指令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電池及蓄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材質成分或使用。
三、禁止銷售
根據第四條規定自2008 年9月26日起,會員國應禁止下列電池置于市場銷售:鎘含量超過0.002 ﹪的攜帶式電池或蓄電池 (使用于緊急警報系統、醫療設備以及無線電動工具者除外); 汞含量超過0.0005 ﹪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 (汞含量小于2﹪的鈕扣電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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