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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未將水性漆生產、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列入,企業判定是否是危險廢物需要參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相關鑒別標準,即使最終判別為非危險廢物,也要妥善處置。
漆渣中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質包括重金屬,急性經口毒性,急性經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芳香族及含鹵揮發物,劇毒物質,有毒物質,致癌物質等。
鑒定流程
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2007)、《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2007),固廢危險特性的鑒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不納入鑒別范圍。
(二)、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屬于危險廢物,不再進行鑒別;若被鑒別固體廢物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可納入危險特性鑒別范圍。
(三)、分析、判別實際生產原料及工藝的運行情況,對原輔材料及被鑒別物中的危險特性和相關危險因子進行分析。
(四)、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結合原輔材料及被鑒別物分析結果,對被鑒別物危險特性及其相關危險因子進行逐項初篩,確定下一步需進行檢測的危險特性及其相關危險因子。
(五)、參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2007)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7)要求,制定被鑒別物的樣品采集方案和檢測方案。
(六)、檢測結果判斷:
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
鑒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 第39號 2016年6月);
(3)《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
(4)《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
(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10)《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
(11)《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2007);
(12)《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 20-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