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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8-2-13 試驗方法 M:低壓 IEC 68-2-13 Test M:Low air pressure 前言 本試驗法之目的在驗證組件、裝備或其它產品于低壓環境下儲存、運輸及使用的能力。 范圍 本試驗法同時適用于生熱及不生熱試件。 本試驗法適用于常溫下的低壓試驗。 限制 本試驗法不適用于低溫環境的低壓試驗,若欲評估此種情況,請參考"IEC 68-2-40 試驗方法Z/AM:低溫/低壓復合試驗"。 本試驗法不適用于干熱環境的低壓試驗,若欲評估此種情況,請參考"IEC 68-2-41試驗方法Z/BM:干熱/低壓復合試驗" 。 測試步驟 試驗前試件應依相關規范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柜內溫度需在標準大氣條件范圍內。 對于非操作狀況試驗之試件,可以無包裝、不加電(power off)或使用備便型態置于試驗柜內。 將試驗柜內氣壓以不超過每分鐘10kPa之速率調降至試驗規格。 對于需在操作狀況下試驗之試件,可依相關規范規定在試驗中加電(power on)操作,以驗證試件耐環境之能力。 表1:空氣壓力建議值 空氣壓力 海拔高度(取自ISO標準2533) 仟帕斯卡爾 毫巴 公尺 (kPa) (mbar) (m) 1 10 31,200 2 20 26,600 4 40 22,100 8 80 17,600 15 150 13,600 25 250 10,400 40 400 7,200 55 550 4,850 70 700 3,000 84 840 1,500 (注 #2) 注:#1--高度由海平面至1,000公尺,其氣壓為106 kPa 至86 kPa. #2--海拔高度在低于1,500公尺,亦可適用。 有量測需求之試件,依規定進行量測。 對于生熱試件可于氣壓調降至規格值之前或后,先加電適當時間使試件達到熱穩定狀態,再作功能測試或量測。 氣壓在規格值依試驗規定保持適當的時間。 將試驗柜內氣壓以不超過每分鐘10kPa之速率調升至標準大氣壓力狀態。 若相關規范無其他規定,試件須在標準大氣壓力下約1~2小時,以回復原來狀況。 試驗后試件應依相關規范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以下選擇適當之氣壓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范之規定。 空氣壓力:如表1所示。 試驗時間:5分鐘, 30分鐘,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氣壓變化率:每分鐘小于10kPa。 試驗容差:±5%或±0.1kPa兩者取其較大值,當氣壓為84kPa時,其容差為±2kPa。 試驗設置 試驗柜需有能力維持第5.節所規定之測試條件。 當氣壓回復標準大氣壓力時,需避免試驗輔助裝備或設置所可能造成的空氣污染。 當生熱試件作低壓試驗時,試驗設置的相關規定,請參考IEC 68-2-41試驗方法Z/BM。1.低氣壓測試目的 低氣壓測試主要用于航空、航天、信息、電子等領域,確定儀器儀表、電工產品、材料、零部件、設備在低氣壓、高溫、低溫單項或同時作用下的環境適應性與可靠性試驗,并或同時對試件通電進行電氣性能參數的測量。 2.低氣壓測試符合標準: GB/T2423.21-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M:低氣壓》 GB/T2423.24-199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溫度(低溫、高溫) 低氣壓 振動(正弦)綜合試驗導則 IEC68-2-41《基本環境試驗規程第二部分 試驗 試驗Z/BM高溫/低氣壓試驗》 HB5830.14《機載設備環境條件與試驗方法低氣壓(高度)》 JB3224-83使用于高海拔地區電工產品低氣壓試驗方法 GB/T4857.13 包裝 運輸包裝件 低氣壓試驗方法 GB12085.5 光學和光學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綜合低溫與低氣壓 GGB/T10590 低溫 低氣壓試驗箱技術條件 GB/T5170.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設備基本參數檢定方法 高低溫低氣壓試驗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