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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規:ROHS、WEEE、ASTMF963
CNAS認可項目:是
- 化學物質檢測
PAHs,學名多環芳烴。是石油、煤等燃料及木材、可燃氣體在不完全燃燒或在高溫處理條件下所產生的一類有害物質,通常存在于石化產品、橡膠、塑膠、潤滑油、防銹 油、不完全燃燒的有機化合物等物質中,是環境中重要致癌物質之一 .
在環境中,有機污染物充斥于各處,多環芳香化合物( PAH )為其大宗,且部分已被證實對人體具有致癌與致突變性。
PAH 之來源包括:藻類或細菌之生物合成、森林大火、火山爆發,以及火力發電廠、垃圾場焚化場、汽機車與工廠排氣等。 PAH 之種類很多,其中之 16 種化合物于 1979 年被美國環境保護署( US EPA )所列管。
PAHs 主要包括以下 16 種同類物質:
1 Naphthalene 萘
2 Acenaphthylene 苊烯
3 Acenaphthene 苊
4 Fluorene 芴
5 Phenanthrene 菲
6 Anthracene 蒽
7 Fluoranthene 熒蒽
8 Pyrene 芘
9 Benzo(a)anthracene 苯并( a )蒽
10 Chrysene 屈
11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 b )熒蒽
12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 (k) 熒蒽
13 Benzo(a)pyrene 苯并( a )芘
14 Indeno(1,2,3-cd)pyrene 茚苯( 1,2,3-cd )芘
15 Dibenzo(a,h)anthracene 二苯并( a, n )蒽
16 Benzo(g,hi)perylene 苯并( ghi )北(二萘嵌苯)
性狀:純的 PAH 通常是無色,白色,或淺黃綠色的固體。
我們為您提供的測試標準 : EPA8270 索氏萃取提取 PAHs, 其中覆蓋了 16 項 PAHs 的測試項目 !
來源
有機物的不完全燃燒,煤 / 油 / 氣 / 煙草 / 烤肉 / 木炭,原油,木餾油,焦油,藥物,染料,塑料,橡膠,農藥,發動機,發電機產生 PAHs 石油、煤等燃料及木材、可燃氣體在不完全燃燒或在高溫處理條件下所產生的一類有害物質,通常存在于石化產品、橡膠、塑膠、潤滑油、防銹油、不完全燃燒的有 機化合物等物質中,是環境中重要致癌物質之一 . 在環境中,有機污染物充斥于各處,多環芳香化合物( PAH )為其大宗,且部分已被證實對人體具有致癌與致突變性。 PAH 之來源包括:藻類或細菌之生物合成、森林大火、火山爆發,以及火力發電廠、垃圾場焚化場、汽機車與工廠排氣等。 PAH 之種類很多,其中之 16 種化合物于 1979 年被美國環境保護署( US EPA )所列管。多環芳香烴可能存在的材料 :木炭,原油,木餾油,焦油 ( 天然 ) 藥物,染料,塑料,橡膠,農藥 ( 人為 ) 潤滑油,脫膜劑,電容電解液,礦物油,柏油 ( 人為 ) 殺蟲劑、殺菌劑、蚊香,吸煙、汽油阻凝劑 ( 人為 )
多環芳香烴的危害
1 .強致癌物質
2. 損傷生殖系統
3. 易導致皮膚癌,肺癌,上消化道腫瘤,動脈硬化,不育癥
有關背景
日前,我國生產的大量電動工具在德國被檢測出 PAHs 值超標,價值超過 8000 萬美元的貨物被德國海關扣留在港口。德國是歐盟核心成員國之一,因此其影響力很快就能波及到整個歐盟。同時,歐盟的技術標準大多出自德國,一旦新的 PAHs 標準確立,英、法,甚至美國都將跟進,到那時,中國電動工具企業出口與發展將會面臨更嚴峻的挑戰。
測試 PAHs 的樣品拆分
樣品最后拆分為均一材質及單一顏色的材料。每個樣品都應按此原則來計算需要進行測試的材料的數量及報價,每種單一材料的物質都要測出 16 種 PAHS 的含量。
PFOS(全氟辛烷磺酸)產生背景
2006年12月27日,歐洲議會和部長理事會聯合發布《關于 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銷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2006年10月30日,歐洲議會以632票比10票通過了該草案,2006年12月 12日指令草案最終獲得部長理事會批準,2006年12月27日指令正式公布并同時成效。
歐盟將嚴格限制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使用,歐州議會集體 投票通過了歐盟危險物質指令(76/769/EEC)的最后修正,該投票在其被納入新化學品法規(REACH)之前舉行。各成員國將有18個月的時間將該 指令轉為本國的法令(即截至2008年6月27日)。2002年12月,OECD召開的第34次化學品委員會聯合會議上將PFOS定義為持久存在于環境、 具有生物儲蓄性并對人類有害的物質。REACH法規規定,PFOS是使用前需要經過批準的主要化學品,因為它是眾所周知的持續性有機污染物。
PFOS指令
全氟辛烷磺酸 (Perfluorooctanesulfonates-PFOS)是一類高氟化合物,有良好的耐熱性與環境破壞性,還可耐水耐油,另一種常見的全氟化學 品是全氟辛酸(PFOA)以及其鹽。它們以陰離子形式存在于鹽、衍生體和聚合體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為原料被廣泛用于紡織品、地毯、紙、涂料、消防泡 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壓油等產品中。因此,該指令的實施必將在一定范圍內對我國相關產品出口造成影響。
實施時間
·指令于公布當日生效,即2006年12月27日;
·各成員應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將指令內容轉換為其國內法。各成員國應將擬采取的措施文本提交歐委會并列明擬采取措施與指令內容的關聯 性;
·各成員國應于2008年6月27日開始實施限制措施;
·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場的消防泡沫可以繼續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員國應公布:(1)旨在減少電鍍工業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體措施;(2)庫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 況。
PFOS的應用
PFOS相關化學品現在用于不同的產品,主要包含了三個應用領 域:
1)用于表面處理的PFOS相關化學品可保證個人衣服、家庭裝 飾、汽車內部的防污、防油和防水。
2)用于紙張保護的PFOS相關化學品,作為漿料成形的一部 分,可保證紙張和紙板的防油和防水。
3)性能化學品種類中的PFOS相關化學品廣泛用于專門工業、 商業和消費領域。該種類包括各種作為最終產品被商品化的PFOS鹽。
PFOS的有害影響
全氟化學品積聚在活有機體的脂肪組織中,對于人體和野生動物都是有害的。有 依據證明接觸包括PFOS和PFOA的全氟化學品可能導致出生嬰兒缺陷,對免疫系統產生不利影響,還會破壞甲狀腺功能,這樣在懷孕期間,會導致許多發育問 題。
PFOS 限量要求
1)產品成分配方中,如果含有大于總重0.005%(50ppm)的 PFOS,不得于歐盟市場上銷售。
2)半成品或零件中含有PFOS的部份,如果PFOS濃度大于此部份總重的 0.1%(1000ppm);或者是紡織品或涂層材料上的PFOS濃度大于1 ug/m2,則不能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另一項引起關注的全氟化學品-PFOA
同樣,歐州議會也已經對PFOA以及PFOA鹽提出了歐盟限制要求,它們也 被懷疑帶有與PFOS相同的危險性。PFOA及其衍生產品的應用包括家用產品表面處理(如不沾鍋炊具)、方便食品包裝等,已經要求歐洲委員會重新審查存在 危險的事件、尋找更安全的替代方法,并定義出危險減少措施,PFOA在所有年齡階段人群中的潛在毒性、廣泛發生率、以及持續性,已經引起了美國公眾和監督 局的高度重視。據文件記載,PFOA可導致動物患上肝臟、胰腺的睪丸癌,PFOA被列入加州65提案致癌物質。
PoHS 指令
挪威《消費性產品中禁用特定有害物 質》( PoHS )禁令即將實施
挪威要求禁止在消費產品中使用某些 有害物質的禁令( PoHS : Prohibition on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Consumer Products )建議預定于 2007 年 12 月 15 日 通過, 2008 年 1 月 1 日 生效 .
PoHS 名字與歐盟 RoHS 指令不僅僅是外形相似,無疑,這一禁令將被縮寫為 PoHS 供大家引用。雖然該立法只適用于挪威,但是可能會成為類似出口到歐洲的電氣和電子產品使用的事實上的 RoHS 標準,因為很少有公司會專門單獨為一個市場生產一種針對性的產品。除非不打算把產品銷往挪威。
這一新標準覆蓋范圍比 RoHS 更大。它涵蓋了幾乎所有消費品(只有少數例外)。 它包括的產品類別除電子電氣類消費品外,還包括衣服、箱包、建筑、玩具等。該規定不適用于食品、食品包裝、化肥、Yliao設備和香煙,以及運輸工具、運輸工具 上的固定裝置、輪胎和類似運輸工具配件。
新規定建議限制 18 種物質,其中只有 2 種(鉛和鎘)為歐盟 RoHS 指令所包含的,另還有規定了 16 種物質禁止使用。
18 種物質列舉如下:
名稱 限值(%)
HBCDD :六溴環十二烷 0.1
TBBPA :四溴雙酚 A 1
C14-C17 MCCP : 14-17 碳氯化石臘 0.1
As :砷及其化合物 0.01
Pb :鉛及其化合物 0.01
Cd :鎘及其化合物 0.01
TBT :三丁基錫 0.001
TPT :三苯基錫 0.001
DEHP :鄰苯二甲酸二己酯 0.1
Pentachlorphenol :五氯苯酚 0.1
musk xylene :二甲苯麝香 0.05
musk ketone :酮麝香 0.05
DTDMAC :雙 ( 氫化牛油烷基 ) 二甲基氯化胺 ( 13 + 14 + 15 總量 0.1 )
DODMAC/DSDMAC :二硬脂基二甲基氯化胺
DHTDMAC :二 ( 硬化牛油 ) 二甲基氯化胺
Bisphenol A ( BPA ):雙酚 A ,即二酚基丙烷 (執行之日起 0.005 ,執行之日 起 3 年后降為 0.0025 )
PFOA :全氟辛酸銨 0.005 (紡織品或其它涂層材料 1ug/m2 )
Triclosan :三氯生,即三氯羥基二苯醚 0.001
包裝廢棄物指令
指令主要限制包裝材料中不得含有重金屬有害物 質,及明確包裝材料廢棄物之回收與再利用目標。該指令在1994年12月31日在官方刊物上發布,并于1996年6月30日轉為正式的歐盟國家法 律,2004年2月11日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被修訂,新指認為2004/12/EC,其主要內容如下:
a)重金屬有害物質含量限制:鉛、鎘、汞、六價鉻總量合計不得大于0.01%(W%)
b)要求各會員國在2008年12月31日前達到再生產率最小為60%,再循環率為55%至80%,各材質的最小再循環率見表。
玻璃 紙材紙 板
金屬
塑料
木材
60%
60%
50%
22.5%
15%
c)2010年前完成包裝材料完全禁用上述重金屬
91/338/EEC鎘指令
該指令是歐盟在1991年制定的關 于限制在色素、染料、穩定劑和電鍍中使用鎘的指令。指令中規定在塑料制品及液態涂料(不管是水性,還是油性涂料)中鎘之含量不得超過0.01% (100ppm),特定設備的電鍍鎘則禁止使用。
電池指令
目前執行的電池指令為91/157/EEC及延 展指令98/101/EC、2002/525/EC。
指令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含汞 量超過0.0005%的電池和蓄電池(汞含量不超過2%的紐扣電池除外)。
重金屬含量超過一定水平(鎘>0.025%,鉛>0.4%)的電池或蓄電池應標注特別符號以表明需單獨回收。
歐盟第 93/86/EEC指令要求電池應在電池標簽上標注重金屬含量、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標志。
歐盟第 2002/525/EC號指令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電動汽車的含金屬鎘的電池。獲得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
2006年7月6日新的電池指令2006/66 /EC已獲得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從2008年9月26日起,含鎘量超過0.002%的電池將禁止在歐洲境內銷售。
鋰電池檢測(UN38.3試驗)
品牌手機大量召回問題電池
近日,諾基亞宣布召回4600萬塊手機電池。據悉,問題電池可能涉及諾基亞 N70、N72、N91、1600等52款手機型號,是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11月期間由松下電池公司為諾基亞生產的。在全球范圍內免費更換 4600萬塊電池。這是迄今為止世界最大規模的產品召回事件,松下公司長期以來努力營造的“高質量”企業形象也因此遭到消費者質疑。
電池安全性能堪憂
電池——移動的能源。所有移動的電子設備,如手機、筆記本電腦等,都離不開 電池提供的電力。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電子設備不斷更新換代,人們對電池的需求大幅增加,同時人們希望它更小巧、更精致,擁有更大的電力。可能正是由 于當今的電池越來越趨于體積小、重量輕,又要能力超強,一些廠家出產的電池不堪重負,問題接二連三地開始出現。
手機電池爆炸事件頻發
2004年1月,越南河內發生手機自動爆炸的事件;
2004年5月,香港一位居民在使用手機撥打電話時,突然爆炸,雙目當場被 碎片彈傷,左手虎口被灼傷;
2004年7月,北京陳先生在使用手機通話時突然爆炸,造成陳先生右側頸部 和右手拇指炸傷,皮膚變黑,可見多處裂口;
2006年,巴西兩月內連續發生5起手機爆炸事件,一名34歲的女士在開車 時將手機放在大腿上,結果手機突然爆炸,造成其腿部和胳膊兩處燒傷,另外4起分別發生在里約熱內盧和圣保羅州的3個城市內;2007年1月,美國加州居民 正在家中睡覺,手機突然爆炸直接引發火災,并且點燃了他身邊的衣物等易燃物品;
今年6月19日,甘肅省金塔縣一名22歲的電焊工,工作時由于手機電池突然 發生爆炸,炸斷肋骨刺破心臟身亡,這是我國首起手機電池爆炸致人死亡案。
筆記本電腦電池問題更多
與手機爆炸事件相比,筆記本電腦電池問題則更顯普遍。索尼、戴爾、蘋果、聯 想、富士通等品牌的筆記本電腦都發生過因為電池問題的著火事件。近年來,筆記本電腦電池的召回事件也不在少數,惠普、戴爾、蘋果、東芝、聯想、IBM、索 尼、宏基、富士通等公司都曾先后發布通告,召回有問題的電池。
專家提醒廠家應加強電池安全檢測
檢測專家講解說,手機爆炸 主要是由于電池的原因引起的,一般是劣質電池、電池電芯長期過充、高溫、使用劣質電池充電器、短路所造成的。
在測試中心送檢電池中,有些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例如在該中心實驗室人員對電池進行過充電保護試驗時,樣品爆炸起火。“這樣的現狀應該引起廣大電池 生產廠家,包括有機會接觸到電池,比如物流系統及運輸部門的關注和認真對待”,中心的專家不無擔憂地說。
鋰電池引發空難
其實,像專家這樣的擔憂并非杞人憂天,據報道,自2005年以 來,至少有9起飛機上的火災同鋰電池有關,美國政府因而準備對旅客攜帶鋰電池上機設限。目前許多乘客要攜帶鋰電池上飛機,這類電池是筆記本電腦和手機等電 子產品的電源。美國交通運輸部官員表示,交通運輸部已經禁止客機大量運載某種鋰電池,預計該部將對鋰電池上機提出更多的限制。
在解釋為什么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尤其容易發生危險,專家解釋說,鋰 電池內部若密封失效,或以金屬連接電池兩極,電池便會因短路而產生高熱。有些低價或仿冒的鋰電池沒有短路保護裝置,危險性偏高。
公眾應重視鋰電池質量安全問題
電池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戰。目前,人們已經離不開的手機、數碼相機和 筆記本電腦都在使用小型大容量鋰電池。鋰電池的市場需求和應用范圍正不斷擴大,未來幾年還可能被應用于混合動力車。如果鋰電池的質量安全問題得不到足夠重 視,將來有可能導致更為嚴重的后果。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5年12月14日第2005/84/EC號指令
歐盟理事會第76/769/EEC號指令
《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有關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害物質及制品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第22次修訂
(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建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95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提案,
注意到歐洲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
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51條所制訂的程序行事,
鑒于:
(1)共同體條約第 14條建立一個沒有內部疆界的區域,在內部可以保證商品、人員、服務及資本的自由流通。
(2)對內部市場所 做的努力應當改善生活、健康保障和消費安全的質量。本指令從定義上和在執行所有的共同體政策和活動中,符合確保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和消費者保護的要求。
(3)由于某些鄰苯 二甲酸鹽的存在對兒童健康構成危害或潛在的危害,這些鄰苯二甲酸鹽在由塑化材料制成的玩具和兒童護理品(或包含由塑化材料制成的零件)中的使用被禁止。玩 具和兒童護理品,雖然本身不具有此意圖,當它們是由含有某些鄰苯二甲酸鹽的塑化材料制成的(或包含由塑化材料制成的零件),如果放入口中,在某些情況下可 能會對小兒童的健康造成危害。
(4)歐盟委員會在 征詢毒性、生態毒性和環境科學委員會(SCTEE)的意見后,發表了這些鄰苯二甲酸鹽對健康構成危害的一些觀點。
(5)在1998年 7月1日發布的第98/485/EC號指令《關于由含有某些鄰苯二甲酸鹽的軟PVC制成的可以放入小于三歲兒童口中的兒童護理品和玩具》的委員會建議中, 邀請成員國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在使用這類產品時兒童健康能得到充分保障。
(6)從1999 年開始,在將委員會第1999/815/EC號決議納入到歐盟理事會1992年6月29日發布的92/59/EEC號指令《關于一般的產品安全》的框架中 后,在歐盟范圍內,六種鄰苯二甲酸鹽在可以放入小于三歲兒童口中的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的使用受到臨時性的禁止。
(7)由于鄰苯二 甲酸鹽的含量直接影響到內部市場的完善和運作,某些成員國對玩具和兒童護理品投放市場已經采取了限制。因此,有必要在此領域內統一各成員國的法律同時對 76/769/EEC號指令的附錄1進行修改。
(8)為確保高質量 的健康保障,特別是對兒童,當科學的評估不允許用充分的證據證實其風險時,應采取預防機制。
(9)兒童在器官發 育時特別容易受到生殖毒性物質的傷害。因此,應盡量減小將兒童置于實際上可以避免的這類有害物質輻射源中,特別是那些兒童可以放入口中的物品。
(10)在風險評 估過程中和在1967年6月27日發布的歐盟理事會67/548/EEC號指令《關于統一危害物質分類、包裝和標識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的框架中,鄰苯 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被確認為生殖毒性物質,并被劃分到第二類生殖毒性中。
(11)有關鄰苯二 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和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的科學信息不是缺乏就是有爭議,但是不可以排除它們如果被使 用在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所構成的潛在危害。
(12)在評估接觸 這些鄰苯二甲酸鹽時的不確定性,比如用嘴含的次數和置于其它輻射源中,要求采取預防措施。因此,應該禁止將這些鄰苯二甲酸鹽使用到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并禁 止這類商品投放市場。然而,由于所占比重小,對DINP、DIDP和DNOP的限制不如DEHP、DBP、BBP那么嚴格。
(13)歐盟委員會 應當考慮到塑化材料制成的產品(或含有由塑化材料制成的零件)在其它方面的應用,它們可能對人們造成危害,特別是Yliao設備。
(14)根椐通訊委 員會的預防原則,以此原則為基礎的措施應按照新的科學信息進行審查。
(15)歐盟委員會 應與成員國負責玩具和兒童護理品的市場監察和執行當局進行合作,并與各相關的生產商和進口商組織商榷,應當監管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鄰苯二甲酸鹽和其它作為 增塑劑的使用。
(16)為執行第 76/769/EEC號指令,術語“兒童護理品”應當予以清楚定義。
(17)根椐《關于 改善法律制訂的內部制度協議》的第34節,鼓勵成員國為了本國和共同體的利益而制訂表格并盡量闡明本指令與轉化措施的關系,并將之公布于眾。
(18)當按照 1993年3月23日發布的第793/93號理事會規程《關于持久性的物質風險評估和控制》進行風險評估并作出結論后,歐盟委員會將審查76/769 /EEC號指令附錄1中所列出的鄰苯二甲酸鹽在其它產品中的用途。
(19)本指令公平 地適用于共同體法律規定的保障工人的最低要求。這些要求包含在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6月12日發布的第89/391/EEC號指令《關于鼓勵改善在職工 人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介紹》中和基于以上指令的獨立指令中,特別是歐盟理事會1990年6月28日發布的第90/394/EEC號指令《保護工人不受致癌 物質中的危害》和1998年4月7日發布的第98/24/EC號指令《關于保護工人的健康與安全,不受工作中相關的化學試劑危害》。
特通過本指令:
第1條 第 76/769/EEC號指令修訂如下: 以下要點需增加到第1條(3)中:“兒童護理品”指的是就兒童來說,任何以加快睡眠,促進休息,改善衛生、嬰兒喂食或喂奶為目的的產品。 附錄1應當根椐本指令中的附錄作修改。
第2條 歐盟委員 會最遲應于2010年1月16日以前根椐本指令附錄中的物質及其替代物新的科學信息,重新評估根椐本指令修改的第76/769/EEC號指令中所提供的措 施,如果是合理的,應作相應修改。
第3條 (1)至2006年7月16日,成員國應制訂并公布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并立即通知歐盟委員會。
成員國應當從2007年1月16日執行這些措施。當成員國執行 這些措施時,它們應當包括對本指令的引用或在它們的官方出版物中附有參考本指令的內容。成員國應制訂參考本指令的方法。
(2)成員國應當向歐盟委員會傳達本指令所覆蓋的領域中所采取的國家法律的 主要條款的內容。
第4條 本指令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之后開始生效。
第5條 本指令將分發至各成員國。 2005年12月14日完成盧森堡。
歐洲議會主席歐盟理事會主席
J.BORRELL FONTELLESC.CLARKE
附 錄
以下內容將增加到76/769/EEC指令 的附錄1中:
[XX.]以下的鄰苯二甲酸鹽(或其它的CAS編號或EINECS編號所覆蓋的物質):
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
CAS編號 117-81-7
Einecs編號 204-211-0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編號 84-74-2D
Einecs編號 201-557-4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CAS編號 85-68-7
Einecs編號 201-622-7
在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作為塑化材料的物質或配制品,其最高濃度不得超過塑化材料質量的0.1%。
含有濃度超過上述限值的這些鄰苯二甲酸鹽的玩具和兒童護 理品不得投放市場。
[XXa.]以下的鄰苯二甲酸鹽(或其它的CAS編號或EINECS編號所覆蓋的物質):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
CAS編號 28553-12-0和68515-48-0
Einecs編號 249-079-5和271-090-9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
CAS編號 26761-40-0和68515-49-1
Einecs編號 247-977-1和271-091-4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CAS編號 117-84-0
Einecs編號 204-214-7
在可以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兒童護理品中,作為塑化材料的物質或配制品,其最高濃度不得超過塑化材料質量的0.1%。
含有濃度超過上述限值的這些鄰苯二甲酸鹽的玩具和兒童護 理品不得投放市場。
注:CAS- 化學文摘服務處。 EINECS-化合物目錄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