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限量申報,簡單的說就是滿足聯合國IMO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里面關于危險品限量運輸要求的貨物,在采用危險品限量運輸的過程中,采用合規的危險品限量包裝、張貼符合要求的危險品限量標志之后,向海事局進行危險品限量申報和備案的一種操作模式。需要強調的是,危險品限量申報是不需要提供危包證和性能單的,只需要提供限量危險貨物證明和限量危險品申報委托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以及貨物內包裝和外包裝照片等就可以向海事局進行正規的危險品申報作業。
什么危險品適用危險品限量運輸?
允許將危險貨物歸類為限量貨物需要嚴格的條件,通常有以下規定:
1.危險貨物必須是包裝類Ⅱ或Ⅲ;
2.包裝類Ⅰ的危險貨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
3.必須利用組合包裝(內包裝置于外包裝之內);
4.內包裝的比較大允許重量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要求;
5.外包裝的比較大允許重量《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要求;
6.對于在指定的海運集裝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險貨物的總量沒有上限;
7.標記和標志的要求與“普通”危險貨品的標志標記不同;
8.限量運輸的不同類別的危險貨物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隔離要求的相容貨物并且不會相互發生危險反應時,可以在同一外包裝內運輸;
9.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屬于不相容的不同類別危險貨物在進行限量運輸且有不同的外包裝時可以在同一海運集裝箱內運輸。
什么危險品不適用危險品限量運輸?
1.第1類爆炸品;
2.第2.3類0氣體
3.第4.1類退敏爆炸品
4.第4.2類易自燃物質
5.要求控制溫度的第5.2類有機過氧化物
6.第6.2類***性物質
7.第7類放射性物質
8.規定使用包裝類I的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1139、1210、1268、1263、1267、1863、1866、3295的貨物限量為500毫升)
9.第9類物質中的二氧化碳、煙霧劑、魚粉、石棉、救生設備、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或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蓄電池、基因改變的微生物、加熱液體,未另列明的、加熱固體,未另列明的、氣囊充氣器或氣囊裝置或椅座安全帶預張緊裝置、塑料模料以及熏蒸狀態下的貨物運輸組件。
因此,像打火機這種小型氣體裝置,雖然危險品凈量很少,但由于是具有易燃性的氣體,就不能按限量運輸。應注意上述為概括性要求,具體每類中各貨種還會有個別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