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L1簽證申請公司要求 L1簽證申請辦理 中美人才交促會供
L-1簽證對美國境內外公司的關系及申請職位的要求
在L-1申請中,跨國公司必須至少有兩個公司,一個是美國境內公司(簡稱美方公司),一個是境外公司。通過L-1簽證調派員工到美方公司工作的境外公司,必須和該美方公司存在符合移民法規定的 “合格的公司關系” 。另外,根據L-1簽證的不同類別(L-1A和L-1B),L-1簽證的受益人,即外派員工,在美方公司必須擔任申請的特定職位。下面我們來看看滿足L-1簽證申請要求的 “合格的公司關系” 以及符合移民局要求的職位類型。
合格的商業實體(qualifying business entities)
美國移民法對衡量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關系”的標準在于,境內外公司是否擁有所有權(ownership)和控制權(control)。“所有權”是指對某企業組織擁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權;“控制權”是指對上述企業組織的管理和運營擁有合法的支配權。為了證明合格公司關系的存在,首先就是要證明境內外公司間是否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其次,提交申請的公司必須是符合聯邦法的另一方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關聯公司。
合格的職位(qualifying job positions)
L-1A ***經理及***管理人員
L-1A受益人必須擔任經理或管理職位,但僅僅是職務名稱中含有“經理”或“管理”字樣是不夠的,該職務的職責描述必須滿足法律定義的要求:
***經理管理性職責(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管理公司內部的一個機構、部門、分支機構、職能或組成部分;或在公司內部的一個機構、部門、分支中負責管理一項重要職能;
監督和掌管其他監督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工作;
對于其直接監督的員工,擁有人事任免權以及人事建議權;和/或
在日常經營管理中,行使自由裁量權。
負責管理和監督非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一線普通經理和管理人員通常并不能滿足L-1A對***經理職責的要求,除非他們的管理和監督對象是專業技術人員。比如說某會計事務所的低級經理,如果她/他的管理對象是事務所里的專業會計師,那么即使她/他不是高層的管理人員,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管理決策性職責(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指導公司內部一個機構、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或一項職能的管理;
指定公司目標和政策;
在公司決策方面擁有很大的自主裁決權;
只接受董事會、股東會或上一級決策人員的一般性監督或指導。
如何決定L-1A潛在受益人是否擔任***經理或管理職位,取決于該申請人的職責是否包含了上述提及的經理/管理職務。此外還需注意的是,提交L-1A申請的公司也同樣必須滿足上文提到的關于“合格的公司關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