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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規新添加鉛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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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法規:REACH法規新添加鉛限量要求
CNAS認可項目:是
- 2012年9月19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OJ)上發布了條例(EU)No 836/2012,以在REACH法規附件XVII中添加關于鉛的限量要求。
加入了第63條鉛的限制,如下所示:
1. 若珠寶產品的任何單個部件的鉛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則不得投放市場或者在市場使用。
2. 針對第1點:
(i)“珠寶產品”包括了珠寶和仿制珠寶以及頭飾,包括:
(a) 手鐲、項鏈和戒指;
(b) 貴重珠寶;
(c) 腕表和腕帶;
(d) 胸針和袖口。
(ii) “任何單個部件”應包括珠寶的組成的材料,以及珠寶產品的任何單個部分。
3. 若投放市場或在珠寶制造中使用,則第1點也適用于單個部分。
4. 作為豁免,第1點不適用于:
(a) 理事會指令69/493/EEC的附件I(1、2、3和4類)定義的水晶玻璃;
(b) 鐘表的內部消費者不可觸及的部件;
(c) 非合成或再重造的貴重和半寶石(CN 碼7103,條例(EEC)No 2658/87),除非其用鉛或鉛化合物或者含有此類物質的混合物處理;
(d) 搪瓷,定義為至少在500℃的溫度下礦物融化、玻璃化或燒結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 作為豁免,第1點不適用于第一次投放時間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寶產品和在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寶產品。
6. 在2017年10月9日前,考慮到新的科技信息,第1點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產品中鉛的遷移,委員會應重新評估其準入,若合適,則應據此進行修訂。
劉俊健 營業主任(紡織物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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