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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CE-EMC(電磁兼容指令)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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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類別:認證機構
認證服務類別:產品認證
- 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1. 適用范圍:
電磁兼容性指令——89/336/EEC,92/31/EEC :適用于容易產生電磁干擾或其性能易受電磁干擾的儀器設備。
2. 基本定義:
1) 儀器設備”(Apparatus):所有的電器,電子儀表及裝有電器元件或(和)電子元件的裝置和設備。
2) “電磁干擾”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是指任何足以減損儀器、器械、機器設備或裝置的部件的功能的任何電磁現象,電磁干擾也可以是電磁嗓音、無用的訊號或在傳播介質自身中的一種變化。
3)“抗擾性” (Immunity):是指在電磁干擾存在的情況下,機器設備或裝置的部件能正常運行不會降低質量的性能。
4) “電磁兼容”(Electromagnetic conpatibility):是指儀表、器械、機器設備或裝置的部件在電磁環境里能良好運行,并對任何事物都不會造成不能容忍的電磁干擾的性能。
3. EMC指令要求
1)儀器設備所產生的電磁干擾不能超過無線電通訊設備和長途電訊設備,以及其他儀器設備按規定用途正常運行的允許水平;
a)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
b)工業制造設備
c)移動式無線電設備
d)移動式無線電通訊工具和商用無線電話設備
e)醫學和科學儀器設備
f)信息技術設備
g)家用電器和家用電子設備
h)航空和航海無線電儀器
i)電化教學設備
j)電信網絡和儀器設備
k)無線電廣播和電視廣播發射機
l)電燈和日光燈
2)儀器設備對電磁干擾具有足夠的內在的抗擾水平,使其能按預定條件正常運行。
4. EMC指令覆蓋下的協調標準作簡要:
EMC指令覆蓋的協調標準約200個:分為基礎,通用標準,產品類標準,專用產品標準4類:
1)基礎標準:描述了EMC現象,規定了EMC測試方法,設備,定義了等級和性能判據?;A標準不涉及具體產品。
2)通用標準:按設備使用環境劃分,當產品沒有特定產品類標準可以遵循時使用通用標準進行EMC測試,為使設備正常運行也要滿足這類標準要求。
通用標準中主要四項:
EN50081-1:1992電磁兼容 通用發射標準 居住、商業、輕工業環境
EN50081-2:1993電磁兼容 通用發射標準 工業環境
EN50082-1:1992電磁兼容 通用抗擾度標準 居住、商業、輕工業環境
EN50082-2:1995電磁兼容 通用發射標準 工業環境
工業環境指具有獨立中壓配電變壓器的環境(歐盟為6KV-400KV,3相)
3)產品類標準:針對某種產品系列的EMC測試標準。往往引用基礎標準。但根據產品特殊性提出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