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認證人脈交流通訊錄
汽車輪胎 E/e-Mark 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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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類別:認證機構
認證服務類別:產品認證
- 輪胎Emark認證依據標準:
轎車輪胎 ECE R30
卡車/輕卡輪胎 ECE R54
摩托車輪胎 ECE R75
輪胎Emark認證標簽法規。噪聲測試、滾動阻力、濕地抓地力、雪地抓地力 ECE R117
輪胎Emark認證主要檢測項目
輪胎尺寸檢測
負荷/速度耐久試驗
胎面磨損標志檢測
制動和跑偏試驗(臨時備用輪胎)
粘合性測試(臨時備用輪胎)
輪胎Emark認證特殊要求
速度超過300m/h的子午線輪胎,輪輞前標記“R”必須用“ZR”代替,同時推出速度符號Y及相應的負荷指數,該使用說明必須在括號內標出,如“(95Y)”
輪胎生產日期必須在有效日期之內,并采用國際通用四位代碼表示。
輪胎磨損標記至少為6個,間隔幾乎相等并位于主花紋溝內。輪胎直徑為12以下的,采用四橫排胎面磨損標記。
輪胎上應標記認證標志。
從2012年11月起,歐盟新的標簽指令2009/1222/EC正式生效,這將要求制造商對燃油效率、濕路附著力和噪音等方面進行嚴格的控制。
根據指令要求,今年11月之后進入歐盟銷售的轎車胎、輕卡胎、卡車胎及公共汽車輪胎必須加貼標簽,標示出輪胎的滾動阻力、噪聲和濕抓著力的等級。該指令還對這三方面性能的最低指標進行了明確規定:性能最佳的為A級,最差的為G級,達不到最低限定值(即F級以下)的輪胎不得在歐盟境內銷售。不過,今年6月30日之前生產的輪胎屆時不必加貼標簽,仍可在歐盟銷售。
目前歐盟本土生產的轎車胎滾動阻力平均在E級,濕抓著力在C級,噪音指標在72左右;卡車胎及公共汽車輪胎的滾動阻力一般在C-E級。雖然中國輪胎平均水平比歐盟低了一至兩個檔次,但歐盟對中國輪胎的測評仍給出了正面評價,他們對中國輪胎產品還是有信心的。
機構調查結果顯示,我國轎車胎滾動阻力多為E、F級,大部分可達到歐盟第一階段的最低要求,但有相當比例的沒能達到歐盟第二階段的最低要求。據調查分析結果顯示,約30%的載重胎達不到歐盟第一階段滾動阻力的最低要求,70%達不到歐盟第二階段滾動阻力的最低要求。綜合來看,全國36%尚未滿足歐盟第一階段標準,50%不滿足歐盟第二階段的要求。
目前,我國輪胎40%以上出口,歐盟已超過美國成為我國汽車輪胎企業第一大出口市場。隨著歐盟輪胎標簽指令實施日益臨近,生產企業需做好以下幾點:
一是出口歐盟的輪胎企業應高度重視并認真研讀歐盟輪胎的相關新法規,積極制定相關應對措施,從輪胎配方、設計、質量管理等多方入手,提高產品質量,完善質量控制體系和相關項目的檢測平臺,并從生產工藝上改進技術,積極提高產品環保性能;同時加快開發國外新興市場,特別是東盟、印度等和我國簽有自貿協定的國家,推行“多元化”戰略,以降低輪胎出口市場過于集中的風險。
二是檢驗檢疫部門應加強對REACH法規、《輪胎標簽法規》的跟蹤,發揮信息及技術優勢,做好對輸歐輪胎企業的技術服務工作。
三是相關標準制定的部門也應加快跟進歐盟《輪胎標簽法規》、REACH法規的實施進度,在輪胎技術領域建立并實施與國際法規接軌的新規范,以提高我國汽車輪胎安全性和國際競爭力。
E/e Mark認證
E編號
e編號
應用范圍
E-mark是車載產品的認證
E/e Mark認證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
E編號
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應用范圍
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之外車輛。
汽機車零部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汽機車零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 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E-mark是車載產品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