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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辦理濾芯出口檢測RoHS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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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類別: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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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電子電氣設備中RoHS有害物質指令
歐盟RoHS指令2002/95/EC(實施日期:2006年7月)
該指令是關于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旨在減少由電子電氣設備中的有害物質引起的對環境和健康構成的風險。
中國RoHS(實施日期:2007年3月)
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和銷售過程中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新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美國加州RoHS強制法案SB20/SB50(實施日期:2007年1月)
SB20/SB50規定2007年1月1日后生產特定電子設備,若其中四項重金屬(鉛,鎘,汞,六價鉻)含量超過歐盟RoHS指令限定標準,將不得進入加州市場。
韓國RoHS(實施日期:2008年1月)
法令規定產品內限用物質的含量,其中十大項電子產品中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1000PPM,鎘含量低于100PPM;車輛中鉛、汞、六價鉻的含量低于1000PPM,鎘含量低于100PPM。并規定制造商自產品上市或進口日起一個月內于公司網頁上宣告符合法規所規定限用物質的限值。
日本RoHS JIS C 0950(實施日期:2006年7月)
針對RoHS六項有害物質進行管理,并依照日本工業標準JIS C 0950進行標示,六項有害物質符合歐盟RoHS指令限制規定或雖含有有害物質但屬于排外項目的電子電氣設備,可標示綠色“G”標志。若有任何一項不達標準,則產品須標示橙色“R”標志,并于此標識下方或左方注明超出含量的物質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