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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7 月1 日之前,石棉在船上得到廣泛的使用。由于其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IMO 以MSC.99(73)形式通過了SOLAS 2000 年修正案,要求2002 年7月1 日及以后,對所有船舶,除了規定的高溫/高壓環境下使用的水密接頭和內襯、特定的葉片和高溫下的絕緣裝置外,不允許含有石棉材料的新的設備、裝置和材料裝船使用。
2009 年6 月5 日,國際海事組織(IMO)以決議形式通過了MSC.282(86)決議——關于SOLAS 公約修正案。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進一步修訂, 要求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對于所有船舶,應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
2009 年5 月15 日IMO 通過的《2009 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以下簡稱“香港公約” ,待生效),石棉被列入附錄1“有害物質的控制”,明確要求所有船舶,應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