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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65號文件關于玻璃器皿和陶瓷品的要求: 要求在加州任何會排出致癌或再生毒性的化學物質的商品上標有警告。列出的化學物質中包括鉛和鎘。
• 用于食物或飲料儲存、盛放的玻璃和陶瓷制品
• 非食物或飲料用玻璃和陶瓷制品(日用品)
食品/飲料產品(邊緣裝飾過的)
外部裝飾,包括邊緣區,只能使用含有少于0.06的鉛和 0.48鎘的裝飾材料。
所有延伸至邊緣區的外部裝飾只能使用無可檢測的鉛或鎘的裝飾材料(≤ 0.02%鉛, ≤ 0.08%鎘)。
非食品/飲料產品:
在進行擦拭試驗時(美國國立衛生研究所測試方法第9100號),外部裝飾的鉛必須少于1.0μg或鎘少于8.0μg。或者外部裝飾,包括邊緣區,只能使用含有少于0.06的鉛和 0.48鎘的裝飾材料。或者在進行擦拭試驗時(美國國立衛生研究所測試方法第9100號),所有表面的裝飾部分都必須只含有低于4.0μg的鉛或是32.0μg的鎘。
根據《第65號提案》,舉例陶瓷餐具產品,則假若陶瓷餐具所含物質超標,供應商應必須加上警告標簽。例如,含有已知可致癌化學物質的消費品,須附上「Warning: this product contains a chemical known to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o cause cancer」(警告:本產品含有加州當局已知可致癌的化學物質) 的警告字句。假若產品含有已知可損害生殖系統的化學物質,則須加上「Warning: This product contains a chemical known to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o cause defects or other reproductive harm」(警告:本產品含有加州當局已知可導致生殖系統受損的化學物質) 的警告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