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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霧和熱控制系統CE認證(歐盟強制認證)-簡介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在煙和熱控制系統上加貼CE標志不但可以證明其產品符合建筑產品指令(CPR 305/2011/EU)及其相關標準(歐洲協調標準EN 12101-1)規定的安全,環保,衛生和消費者保護。而且可以合理規避貿易技術壁壘,在歐洲市場自由銷售并打開其他國際市場。
注:歐盟建筑法規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全面取代歐盟建筑產品指令CPD(Construction Product Directive) 106/89/EEC, 并且從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
煙霧和熱控制系統CE認證 – EN 12101-1 – 需要符合的產品指令和協調標準
A.產品指令:建筑產品法規CPR(Construction Product Regulation) 305/2011/EU
B.歐洲協調標準:
EN 12101-1:煙霧和熱控制系統第1部分:煙霧屏障規范
EN 12101-1:Smoke and heat control systems - Part 1: Specification for smoke barriers;
煙霧和熱控制系統CE認證 – EN 12101-1 – 涉及的產品范圍:
EN 12101的本部分規定了防煙柵的產品性能要求、分類和試驗方法,防煙柵包括防煙柵本身,有或沒有相關的激活和驅動裝置,設計用于煙霧和熱控制系統。本標準僅適用于安裝在建筑物內的屏障,即不適用于由部分建筑物結構構成的屏障。本標準規定了防煙屏障系統的試驗方法和一致性評估。
煙霧和熱控制系統CE認證-EN 12101-1 –認證流程:
1、確定需要認證的產品類型,提交申請
2、確定歐洲產品指令,煙和熱控制系統需符合新的歐盟建筑產品法規CPR 305/2011/EU
3、確定歐洲協調標準,煙和熱控制系統需符合協調標準EN 12101-1
4、根據CPR指令和協調標準EN 12101-1進行測試評估,歐盟公告認證機構根據認證體系3進行測試認證
5、獲得由歐盟公告機構頒發的測試報告和證書
6、發放產品性能聲明(Declaration of Performance)
7、在產品包裝上加貼帶公告機構編碼的CE標志
8、在歐洲市場自由銷售
煙霧和熱控制系統CE認證-EN 12101-1 –相關標準
EN 1363-1,耐火試驗-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1363-2,耐火試驗-第2部分:替代和附加程序。
EN 1634-3,門和百葉窗組件的耐火試驗-第3部分:防煙門和百葉窗。
prCEN/TR 12101-4,煙霧和熱控制系統-第4部分:煙霧和熱通風用已安裝SHEVS系統。
EN 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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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JJ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