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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政府較為關注的一個問題,《危險產品法案》下屬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的第7條和第8條規定了對所有年齡兒童普適的保護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險、夾傷危害、利點利邊和刺傷的危害等)。第13到27條規定了特殊玩具的要求,如搖鈴、松緊帶、推拉玩具、小部件等。
隨著《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的發布和即將實施,加拿大已經制定了新的《玩具條例》(SOR/2011-17),以取代現有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將從2011年6月20日起實施。《玩具條例》的第7到18條規定了通用的機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條規定了特殊玩具的要求。
玩具條例
根據新頒布的《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于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條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新條例將從2011年6月20日起實施。[注1]
在機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條例第4條規定了包裝要求,第7到18條規定了通用的機械物理安全性能,第19條規定了噪聲要求,第28到43條規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條例在規定具體的要求時,是直接描述針對的產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條款。
1. 包裝要求、通用要求、噪聲要求
新條例的第4條規定了包裝要求,這與舊條例是一致的。第7條規定了3歲或以下兒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與舊條例也是一致的。
對舊條例第8條中規定的各項機械物理性能,新條例是將其分散到第8到11條,具體的技術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新條例第19條是新增的噪聲要求,規定玩具在兒童使用位置的噪聲不得超過100 dB。
2. 對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條例第28條到43條規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長絨玩具和軟體玩具的要求與舊條例一致,只是產品名稱從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軟體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變成了娃娃玩具、長絨玩具和軟體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