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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質監測規范要求如下:
(1)飲用水源地全年采樣監測12次,采樣時間根據具體情況選定。
(2)對于較大的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樣監測的次數不得小于6次。采樣時間為豐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樣2次
(3)潮汐河流全年在豐、枯、平水期采樣監測,每期采樣兩天,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
(4)設有專門監測站的湖泊、水庫,每月采樣監測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5)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在污染可能較重的季節進行。
(6)排污渠每年采樣監測不少于三次。
(7)海水水質常規監測,每年按豐、平、枯水期或季度采樣監測2-4次
(四)采樣及監測技術的選擇
要根據監測對象的性質、含量范圍及測定要求等因素選擇設當的采樣、監測方法和技術。
(五)結果表達、質量保證及實施計劃
水質監測所得的眾多化學、物理以及生物學的監測數據,是描述和評價水環境質量,進行環境管理的基本依據,必須進行科學地計算和處理,并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監測報告中表達出來。
質量保證概括了保證水質監測數據正確可靠的全部活動和措施。質量保證貫穿監測工作的全過程。
實施計劃是實施監測方案的具體安排,要切實可行,使各個環節工作有序、協調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