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交通部794協議認證,交通部808協議認證中心申請流程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行駛記錄儀(以下簡稱記錄儀)的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安裝、標志、標簽和包裝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記錄、存儲、顯示、打印輸出車輛有關行駛狀態信息的汽車行駛記錄裝置。
記錄儀應能提供北京時間日期和時鐘,該日期和時鐘被用于為記錄儀實現所有功能(記錄、輸
出、顯示、數據通信等)標注日期和時間。記錄儀應能以年、月、日或yyyy/mm/dd/的方式記錄實時日期;應能以時、分、秒或hh:mm:ss的方式記錄實時時鐘。
2)記錄儀應能對連續駕駛時間進行記錄。
3)連續記錄24h數據,記錄時間允許誤差在±5s以內。
4.4.3 車輛行駛速度的測量、記錄、存儲
事故疑點數據
記錄儀應能以不大于0.2s的時間間隔持續記錄并存儲停車前20s實時時間對應的車輛行駛速度值及車輛制動狀態信號、記錄次數至少為10次。
速度記錄單位為km/h,測量范圍為0km/h~220km/h,測量分辨率等于或優于1km/h。
行駛狀態數據
無論車輛在行駛狀態還是停駛狀態,記錄儀均應能提供實時時間對應的車輛行駛速度信息。
當車速傳感器輸出的脈沖信號超過1脈沖/秒并且持續5秒以上時,可認為車輛是在行駛狀態,否則認為車輛是在停駛狀態。
記錄儀應能以不大于1min的時間間隔持續記錄并存儲車輛在最近360h內的行駛狀態數據,該行駛狀態數據為: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與實時時間相對應的每分鐘間隔內的平均行駛速度值。
速度記錄單位為km/h,測量范圍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優于1km/h。
記錄誤差
1) 分別輸出相當于20km/h、65km/h、100km/h、145km/h的模擬速度信號對記錄儀進行測試時,
其速度記錄允許誤差為±1km/h。
2) 記錄儀安裝在測試用車上進行實車路試,在行駛速度恒定在40km/h±1km/h和行駛速度在
40km/h~60km/h變化情況下分別進行測試時,其速度記錄允許誤差為±2km/h。
3)記錄儀在安裝到車輛上使用后,在40km/h的行駛速度進行測試時其速度記錄的最允許誤差為±6km/h。
4.4.4 車輛行駛里程的測量、記錄、存儲
1) 記錄儀應能持續記錄車輛從指定統計時間開始的累計行駛里程。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單位為km,
行駛里程的測量范圍為0~km,分辨率應等于或優于0.1km。
2) 型式檢驗時,記錄儀安裝在測試用車上進行實車行駛里程誤差測試,當測試距離為5km時,行
駛里程允許誤差為±0.1km以內。
4.4.5 駕駛員身份記錄功能
記錄儀應能實現駕駛人員身份記錄功能,應能記錄駕駛員代碼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證號。
駕駛員代碼為阿拉伯數字,其最長度不超過7位,代碼設置方法由使用者根據需要自定,在同一記錄儀的數據記錄中,某一駕駛員的代碼應與其機動車駕駛證證號唯一相對應。
在每次駕車前,駕駛人員首先應確認自己的代碼,確認方式由制造商自定。
詳詢王S:18529513106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