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SVHC 候選清單
自2008年10月28日第一批SVHC清單正式發布之后,越來越多的SVHC被納入到清單中,SVHC候選清單持續更新中。一般,ECHA會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清單物質,自2010年以來,基本上每年更新2次SVHC候選清單。最新SVHC候選清單詳見:http://echa.europa.eu/web/guest/candidate-list-table 。
SVHC 相關責任義務
REACH法規第3條將產品分為物質、混合物和物品三種類型,對含有SVHC的產品的要求主要包括通報和信息傳遞,具體如下所述。
通報條件:根據REACH法規第7.2條款的規定,如果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任一SVHC含量>0.1%(w/w),且物品中該SVHC的出口總量超過1 噸/年/制造商或進口商,則此物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ECHA 進行通報。
通報時間:2010年12月1日之前被列入SVHC候選清單的物質,應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報。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清單的物質,應在其被列入清單后的6個月內完成通報。
通報內容:依據REACH法規第7.4條款的規定,通報時需提供的資料包括企業信息、注冊號(如果有的話)、物質信息、物質分類、物品中物質的使用簡短表述和物品用途簡述以及物質噸位范圍。
信息傳遞:根據REACH法規第31、33條款的規定,若SVHC候選清單中任一物質在物質/混合物類型的產品中濃度超過0.1%(w/w),需提交SDS給買家。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含量超過0.1%(w/w),則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費者提供足夠的信息義務,包括允許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質的名稱,相關的信息要在45 天之內免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