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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C/1907/2006《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簡稱REACH)
REACH法規檢測報告樣本
已于2007 年6 月1 日正式生效,并從2008 年6 月1 日起在歐盟正式實施。它是歐盟最新的化學品法規,被認為是20 年立法中最重要的法規,據估計它產生的影響將會是RoHS 指令的12 倍,并將影響全球包括電子行業在內的眾多行業。
從10月28日起,REACH法規下的新義務隨著第一份高關注物質候選清單的正式發布開始生效。
對于進入候選清單中高關注度物質的相關義務如下所示:公司必須為歸入授權候選清單中的物質承擔相應義務。這些義務針對的不僅僅是物質本身,同時還針對存在于配制品中,以及物品中的物質。
物品:
1. 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質量百分濃度大于0.1%,則歐盟范圍內此類物品的供應商必須向顧客提供其可獲取的充足信息;或者,應消費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內向其提供可獲取的充足信息。這類信息應保證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質的名稱。
2. 從2011年開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該物質質量百分濃度大于0.1%,并且在物品中的總含量超過1噸/年/公司,則歐盟范圍內此類物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
3. 在2010年12月1日前歸入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必須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報;
4.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后歸入候選清單中的物質,必須在歸入后的六個月內完成通報。
物質: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之中,則歐盟范圍內該物質的供應商必須向他們的客戶提供一份安全數據表(SDS)。
配制品:從物質被歸入候選清單開始:
如果根據1999/45/EC指令,配制品本身不被分類為危險品,但配制品中至少含有一種候選清單中的物質,且單個物質的質量百分濃度在非氣體配制品中不低于0.1%,在氣體配制品中不低于0.2%,則歐盟范圍內該配制品的供應商在收到配制品的接收者的請求時,須向其提供一份安全數據表(SDS)。
* 要跟蹤關注REACH高度關注物質名單的修訂,加強對REACH法規涉及高度關注物質的鑒別標準的研究,根據法規要求,適時提交授權申請并提供規定的信息資料;
* 要預測歐盟今后SVHC名單的未來走向,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管理體系,在產品設計上選用環保材料,結構設計上加快產業升級,更須加大開發力度,在有害物質使用上尋找安全替代物質。
歐盟對高度關注物質(SVHC)的嚴格管控,勢必提高家電、紡織、服裝、鞋業、玩具、制藥等多個行業的出口成本,雖然SVHC通報比注冊簡單很多,但儼然已成為出口商證明產品安全性的一種義務。因此,面對不斷迫近的SVHC通報要求,相關企業須加緊應對步伐。對已經確認含有SVHC或可能含有的出口產品企業,* 要對照歐盟SVHC清單,了解自身輸歐盟產品的特性,檢測其中的物質含量,排除所用的物質可能被定義為SVHC的可能性;
4出臺背景和目的
(1)歐盟原有化學品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在REACH 法規頒布之前,歐盟的化學品管理體系是由不同時期的指令和法規拼湊起來的。之前歐盟以1981 年為節點將化學品分成了兩類:“現有化學品”和“新化學品”。所有在1971 年1 月1 日至1981年9 月18 日之間己上市的化學物質稱為“現有化學品”(列入歐盟商用化學物質庫),共有100,204 種;在1981 年之后進入市場的化學品稱為“新化學品”(超過3,800 種)。歐盟規定“新化學品”進入市場前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測試,但是,對“現有化學品”卻無此要求,這種差別造成的結果是:人們對“現有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信息的了解非常缺乏。歐盟對在市場上被大量使用的141 種高產量 “現有化學品”進行調查后發現,其中僅3%的化學品進行了測試,測試信息和安全信息的缺乏增加了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危害的風險。
另一方面,對化學物質的風險評估主要由政府承擔,這造成了風險評估的緩慢、繁復。從1993 年起,僅有140 個生產或進口量超過1,000 噸的化學品被選擇作為優先進行風險評估的物質,但只有約70 個化學物質得到了最終評估報告。為了提高評估效率,歐盟將證明化學品可以被安全使用的責任由政府轉由工業界承擔以確保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風險被消除或得到充分的控制。
其次,由于涉及新的化學物質,現有的體系也已經阻礙了研究和創新。對于生產數量低至10 kg 的新化學品也需進行繁復的測試,使得歐盟的化學業界在新產品開發方面滯后于美國和日本的同行。
(2)REACH 法規的主要目的
歐盟頒布REACH 的兩個最主要目的是:加強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保護,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在2001 年2 月出版的白皮書《歐盟未來化學品發展戰略》整個框架中確認七個主要實施目標:
1. 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
2. 保持和加強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
3. 預防內部市場的分裂;
4. 增加透明度;
5. 與國際接軌;
6. 促進非動物實驗;
7. 符合歐盟在WTO 下的國際義務。
5管控范圍
REACH 法規管控的范圍相當廣泛,它覆蓋了幾乎所有行業中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不僅包括工業中的化學物質,也包括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學物質生產得到的產品,如清潔劑,油漆、服裝、家具、電子電氣產品等。因此對全球各個行業包括電子電氣行業將產生巨大影響。
REACH 管控的物質范圍包括除少數物質外的其它所有化學物質。不在REACH 管控范圍內的化學物質包括:放射性物質,不可分離中間體,廢物,受海關監督的物質,運輸過程中的危險物質,以及某些應國防需要豁免的物質。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2010 年 8 月 30 日公布了確定新 11 種高度關注物質及可能列入候選物質清單的建議。詳細的建議內容可通過本文引用的鏈接訪問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官方網頁。有興趣的相關人員或機構可于 2010.10.14 前提交相關的建議議案。
歐盟成員國-奧地利,德國,荷蘭已經提出建議確定新的 11 類化學物質為高度關注物質。任何人都可以在隨后的 45 日內對這些建議發表評論。評論應著眼于這些物質被確定為高度關注的有害特性。此外,有興趣的團體或人士可就用途、暴露風險以及更安全的替代物質或技術提出進一步的信息。他們應該知道這些方面將在下一過程(如選擇合適的物質進行授權使用等)得到主要關注,包括新一輪的公眾咨詢。該成員國委員會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將這些物質列入候選物質清單(在候選物質清單中將會挑選某些物質列入授權物質清單中)之前征求將這些物質列入授權物質時將會審查這些評論意見。授權的高度關注物質在正式列入 REACH 法案附件 XIV 之后,在過渡期之后,僅可用于被授權的特定領域中。
在候選清單中已經存在 38 種/類物質。一旦被列入該清單,意味著銷售包含該類物質的產品(混合物或物品)需要提供新的信息要求。這些物質之所以被建議列入清單是因為他們潛在的嚴重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的影響。其中八類為致癌、致畸、生殖毒性類 物質(CMR 物質),其他三類為相當于持久性、生物蓄積性、生殖毒性化學物質。這些物質的名稱、被建議列入 SVHC 的類別
6美國REACH
REACH 在歐盟的實行對其它國家如美國和日本的化學品政策也產生了深遠影響。在美國,2008 年9 月29 日,加利福尼亞州州長施瓦辛格簽署了兩項法案(AB 1879 和SB 509),這兩項法案旨在減少和消除有害化學品在消費產品中的使用,使加州走向全面綠色化學之路。新法案的出臺將保證加州政府在識別、分析和管理消費品中的化學品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這項計劃的原型來源于歐盟的REACH 法規,它對受管控的化學品和消費品生產商將產生巨大影響。
AB 1879 法案要求在2011 年1 月1 日前,加州有毒物質控制局(DTSC)負責建立法規來確定哪些物質為“受關注化學物質”,并且建立如何減少這些化學物質的暴露或減輕危害程度的評估方法。在考慮將哪些化學物質列為“受關注化學物質”時,DTSC 將考慮以下因素:
﹥加州用于商業用途的該化學品的數量
﹥消費產品中存在該化學品的可能性
﹥對敏感人群的潛在影響,包括嬰兒和兒童
在進行評估時,DTSC 將對該化學物質造成的以下方面的影響進行評估:
﹥空氣污染物的排放,包括臭氧形成化合物,顆粒物,有毒空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
﹥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副產品和廢棄物的處置或利用
﹥工人安全和公眾健康影響
﹥其他可預期的環境影響
在評估的基礎上,DTSC 將得出結論: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動,或制定一系列法規如:
﹥要求提供更多有關產品暴露方面的信息
﹥要求產品進行標識等
﹥限制該化學物質在消費品中的使用
﹥禁止該化學物質在消費品中的使用
﹥控制該化學物質的暴露途徑
﹥要求制造商對廢棄后的產品進行管理
而SB 509 則進一步反映了REACH 對加州的影響。這個法案的目標是由DTSC 負責在英特網上建立有毒物質信息交流平臺,使公眾可以獲得更多化學物質的風險信息。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OEHHA)將負責評估并收集化學物質的危險特性和環境、毒理學終點,并在2011年1 月1 日前完成信息收集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環保局和其他各州也非常可能效仿加州,對消費產品中的化學品增加監督和管理。AB 1879 和SB 509 的制定,將有可能成為美國對化學品增加監督和管理的開端。
豁免注冊:
1. 1噸/年/人的物質
2. 放射性物質
3. 海關監管下的不做任何處理或加工的:(1)為再出口而暫存的,或保稅區或保稅倉庫中的;或(2)過境的
4. 非分離中間體
5. 運輸危險物質的運輸工具
6. 廢棄物
7. 成員國因國防之因而豁免的
8. 醫藥或獸藥
9. 食品或飼料中的添加劑、食品調味劑和動物營養劑
10. 附件 IV中的物質(已知風險很低)
11. 附件V中的物質
12. 再次進口已注冊的物質本身或制品中的物質
13. 已注冊的物質本身、制品或物品中的物質再次加工時(recovery process)
14. 聚合物(聚合物本身)(但上游供應商中未注冊的含量[重量比]≥2%且總量≥1噸/年的以單體單元(monomericunits)或化合物(chemically bound substances)形式存在于聚合物中的單體或其他物質除外)
15. 僅用于產品或研發的化學物質(PPORD)(5+5/10年)
16. 只用于植保產品中的活性成分和輔料(co-formulants)(視為已注冊)
17. 只用于生物殺滅劑中的活性成分(視為已注冊)
18. 根據79/831/EEC指令,已做過新化學物質申報的物質(視為已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