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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http://www.ebobj.cn/rohsrz/zgrohs/472.html
中國RoHS和歐盟RoHS之間的不同之處有哪些呢?
1.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
中國RoHS作為我國法律規范體系中的一種,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開始實施之日起,就在全國范圍內生效。歐盟RoHS指令是歐盟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實施,指令必須經過各成員國轉換為本國相關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員國實施。因此,歐盟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備可操作性。只有轉換為各成員國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2.二者適用的產品范圍不同。
中國RoHS: 適用的產品范圍是在中國境內市場投放的“電子信息產品”,主要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 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儀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等產品及其配件。歐盟RoHS指令適用的產品范圍是投放歐盟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即設計使用電壓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V和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賴電流或者電磁場的設備和實現這些電流與磁場的產生、傳遞和鍘量的設備,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 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用戶設備; 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子五金工具,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自動售貨機等。
3.二者在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時間不同.
中國RoHS于2006年2月28 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從2007年3月1日開始,所有投放中國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必須根據中國RoHS的規定,在產品上或產品的說明說中標注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標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時間尚未確定,什么時間開始限制有害物質的使用,取決于以后頒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制定的實施期限;歐盟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所以,歐盟RoHS 指令實施時間要比中國的中國RoHS早。
4.二者限制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的管理模式不同.
中國RoHS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中國RoHS在限制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采取“兩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生產者( 包括進口者) 對其生產( 或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信息進行明示,標識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隨著產業技術的發展,我們逐步把那些從技術上和經濟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數企業都已經實現的有毒有害物質替代的產品放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當中,并規定具體的實施期限,從實施日期開始,放入目錄中的產品中將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量值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由于重點管理目錄”采用“成熟一個放入一個的原則,因此,我們稱中國RoHS采用窮舉法的方式來限制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質。中國RoHS的管理模式。與中國RoHS不同,歐盟RoHS指令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WEEE指令附件IA中十大類產品中的八大類產品( 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用戶設備、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子工具( 大型靜態工業工具除外)、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自動售貨機) 全部要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種有害物質,要求凡是歐盟市場上出售的產品必須按照歐盟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2005/618/EC決議所規定的對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但畢竟不是所有的產品都能滿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術原因,也有經濟方面的原因,還有環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歐盟對那些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齊上不可行的產品提出豁免,對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單中的產品( 或部件)可以不滿足歐盟RoHS指令要求。故歐盟是采用*排除法了予以豁免”。歐盟RoHS指令的管理模式。
5.二者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的技術支撐不同.
由于中國RoHS和歐盟RoHS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導致了二者在貫徹實施的過程中需要的技術支撐有所不同。中國RoHS采用的“重點管理目錄”方式來實現對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制使用,因此,中國RoHS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相關標準和目錄來支撐,二者缺一不可。歐盟RoHS指令的實施需要標準和豁免清單的支撐。二者在實施過程中政府的監管模式不同。中國RoHS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了兩步走方式; 第一步,從中國RoHS生效之日起,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信息,包括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這個過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場的監管模式,即產品可以先進入市場; 然后政府通過市場監督抽查,然后對生產、銷售不滿足中國RoHS要求的產品的企業進行處罰,從而達到市場監管的目的。第二步,對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然后要經過強制認證(3C 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這個過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場管理模式,即產品在進入市場之前必須先經過強制認證這個市場門檻,否則產品不能進入市場。歐盟RoHS指令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生產的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必須確保已經滿足歐盟RoHS指令的要求,并聲明產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則是通過對市場中的產品進行抽查驗證,從而達到市場監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