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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連接轉自:http://www.rohsccc.com/zgrohsbz/1593.html
中國RoHS指令于2006 年 2 月 28 日 ,由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等七部委以聯合部長令的形式頒布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限制產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以減少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和 RoHS 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為了保護環境,減少電子產品在廢棄以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與 ROHS 指令在電子信息產品(或電子電氣產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是相同的。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和 RoHS 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目前都是指鉛( Pb )、汞( Hg )、鎘( Cd )、六價鉻( Cr +6 )、聚溴聯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種有害物質。
中國RoHS指令中鉛(Pb)、汞(Hg)、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許含量為0.1%(1000ppm),鎘(cd)為0.01%(100ppm),該限值是制定產品是否符合中國RoHS指令的法定依據。
中國RoHS指令與歐盟RoHS指令有哪些不同之處:
1.法律效力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無須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
歐盟RoHS指令 《指令》無直接約束力,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2.調整對象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調整對象為子電信息產品;
歐盟RoHS指令 調整對象對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器設備。
3.推進方式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監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
歐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在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時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4.頒布和實施時間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時間尚未確定;
歐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5.貫徹、實施的條件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
歐盟RoHS指令 《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6.限制與禁止方式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合格性評定采取3C認證模式;
歐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采取自我聲明方式。
中國RoHS指令與歐盟RoHS指令有哪些相同之處:
1.都是法律規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為實現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3.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為:鉛、汞、鎘、六價格、多溴聯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