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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紹:ASTM F963標準是美國材料和試驗聯合會(ASTM)制定的兒童玩具安全強制標準規范。ASTM F963標準的目的是確保兒童玩具在設計、制造和使用過程中符合其安全要求,以預防潛在的傷害和風險。兒童的安全是首要的關注點,而ASTM F963標準為各方提供了指導和準則,確保兒童玩具在各個方面符合安全標準,以保護兒童的健康和安全。2024年1月18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批準將修訂后的ASTM F963-23作為16 CFR 1250《玩具安全條例》的強制玩具標準,于2024年4月20日生效。
適用范圍:14歲以下兒童玩具,包括運動商品、運動器材、音樂器材、家具相似的玩具以及與裝有動力裝置的飛機、H箭、艦艇和車輛模型相似的玩具。
不包括以下產品:自行車、三輪車、航模、車船,袖珍型自行車,投石器和尖點飛鏢,玩具箱,非動力滑板車,操場設備,持續充氣的產品,運動、野營物品、音樂器皿、家具,電摩托車業余愛好和手工藝品。其中不是主要用于玩耍的蠟筆、顏料、粉筆和其他類似藝術材料的材料本身或成品,不管是否為玩具的組成部分,都必須符合LHAMA。
測試項目:物理和機械性能、燃燒性能、總鉛含量、特定元素遷移(砷,銻,鋇,鎘,鉻,鉛,汞,硒)、鄰苯二甲酸鹽、填充物清潔度、電性能、微生物、食品接觸材料、藝術材料、跟蹤標簽、毒理學、有毒有害物質、發聲玩具、小零件、可觸及邊緣、凸起、可觸及尖點測試、濫用測試、跌落測試、扭力測試、拉力測試、壓力測試、吞咽和窒息風險等。
ASTM F963-23版本更新內容
條款 |
更新內容 |
4.3.5.2玩具基材重金屬 |
1、新增注釋4關于特定情況下可觸及的判定規則:明確油漆、涂層或電鍍不被視為不可觸及的屏障,此外,如被織物包覆的玩具或部件任何尺寸小于5 厘米,或織物材料不能通過合理使用及濫用測試以防止內部部件可觸及,則該織物包覆物也不被視為不可觸及的屏障。 2、對紙、紡織品豁免的情形進行單獨描述。3、對造型粘土的要求重新排版,使其更加清晰 |
4.3.6.1制造用水的清潔度 |
除了USP 35以外,允許使用最新版本測試,增加測試的靈活性。 |
4.3.8鄰苯二甲酸醋 |
修訂鄰苯二甲酸醋的要求,保持與聯邦法規16 CFR 1307的要求一致。要求玩具可觸及塑性材料的以下8種鄰苯二甲酸酯不得超過0.1%(1000 ppm):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鄰苯二甲酸二戊酯(DPENP)、鄰苯二甲酸二已酯(DHEXP)、鄰苯二甲酸二環己酯(DCHP)。 |
4.5 & 8.20聲響 |
1、修訂了推拉玩具(以前稱為推/拉玩具)和桌面、地板或嬰兒床玩具的定義使其更容易區分。 2、針對8歲以上的發聲玩具新增濫用測試的要求,明確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在使用和濫用測試前后都需符合聲響要求,對于8 歲至14 歲兒童使用的玩具,適用36個月至96個月的兒童的使用和濫用測試要求。 3、推拉玩具由使用者推/拉而產生的聲級(LAFma)從原來的85dB修訂為94dB。 |
4.25 & 6.9電池驅動玩具 |
對電池的可觸及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明確8歲以上兒童使用的玩具也需要進行濫用測試,適用3到8歲兒童的濫用測試條件。 2、電池蓋上的緊固件(螺絲)在濫用測試后不得脫落。 3、對隨附的用于打開電池門的特殊工具,應在說明書中進行相應的說明:提醒消費者保留此工具以備日后使用,指出此工具應存放在兒童不可觸及的地方,指出此工具不是玩具。 |
4.40膨脹材料 |
1、修訂了適用范圍,新增接收狀態為非小部件的膨脹材料。 2、修訂測試量規的公差和有效數字。 |
5.1.2標簽要求 |
新增CPSIA溯源標簽的要求。 要求玩具產品及其包裝上加貼包含某些基本信息的溯源標簽,包括: 1、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名稱; 2、產品的生產地點和日期; 3、制造過程的詳細信息,例如批次或運行編號,或其他識別特征; 4、任何其他有助于確定產品具體來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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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跌落測試 |
更新跌落地板的參考文檔 |
8.14彈射玩具 |
1、刪除關于臨時彈射物的儲存環境要求。 2、調整了部分條款的次序,使其更加符合邏輯性。 |
技術要求解析
1.物理機械性能
1.1材料質量。玩具可由新材料或再加工材料制成,看上去要干凈且沒有污染。
1.2燃燒性能
1.2.1固體玩具的燃燒速率不得大于0.1in/s.
1.2.2玩具上可移取的單層或多層、尺寸夠2x6in的布料,需要滿足下表中要求,或點不著,或自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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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毛絨紡織品 |
毛絨紡織品 |
Ⅰ級(正常燃燒) |
t≥3.5s |
t>7s |
Ⅱ級(中度燃燒) |
Nil |
4s≤t≤7s |
Ⅲ級(快速燃燒) |
t<3.5s |
t<4s |
1.3毒理學
1.3.1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的涂層或類涂層材料中的總鉛限值不能超過90ppm。
1.3.2玩具中可接觸基材總鉛含量小于100ppm,對于16 CFR1500.88和16 CFR1500.91清單中的材料是豁免的。
1.3.3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的涂層或類涂層材料以及玩具中可接觸基材(除橡
皮泥外),可溶性遷移元素的最高限值要滿足下表要求:
元素 |
Sb |
As |
Ba |
Cd |
Cr |
Pb |
Hg |
Se |
限值(ppm) |
60 |
25 |
1000 |
75 |
60 |
90 |
60 |
500 |
若橡皮泥作為玩具一部分,可溶性遷移元素的最高限值要滿足下表要求:
元素 |
Sb |
As |
Ba |
Cd |
Cr |
Pb |
Hg |
Se |
限值(ppm) |
60 |
25 |
250 |
50 |
25 |
90 |
25 |
500 |
1.3.4小部件的金屬玩具或金屬玩具部件的可溶性鎘,通過先用CPSC-CH-E1001-08.3方法測試總鎘,若總鎘<75ppm,視為符合可溶性鎘的要求(<200ug)。
1.3.5主要目的是用于有形的藝術創作的橡皮泥,需要滿足16 CFR 1500.14要求。
1.3.6不是主要用于玩耍的蠟筆,顏料,粉筆,和其他類似的藝術材料本身或品,不管是否為玩具的組成部分都需要滿足危險藝術材料標簽法案(LHAMA)的要求。
1.3.7填充材料:填充玩具中使用的松散填充物在10倍放大鏡下目測,不得含有來自昆蟲、鳥類、嚙齒類動物或其他動物感染源的有害物質和物品生產過程中遺留的裂片、金屬條等污染物。
1.3.8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材料必須不含有來自昆蟲,鳥類,嚙齒動物或其他動物蟲害的污染物,比如尖碎片和金屬碎片,測試方法為Chapter16,AOAC官方方法。
1.3.9安撫奶嘴、搖鈴和出牙器不可含有含量超過3%的DEHP。
1.3.10含有橡膠奶頭的安撫奶嘴,通過ASTMF1313測試,七種亞硝胺(NDMA、NDEA、NDBA、NMOR、NPIP、NPYR、NEPhA)的含量均不得超過10ppb,其上七種亞硝胺的加和不得超過20ppb。
1.4 120V電路操作的電子,電動玩具必須符合16 CFR 1505的相關要求。
1.5發聲玩具:設計發出聲音的玩具要滿足下列要求:近耳玩具產生的連續聲音的A加權等價聲壓級要求不超過65dB;除近耳玩具和推拉玩具外的其他玩具產生的連續聲音的A加權等價聲壓級要不超過85dB;近耳玩具產生的脈沖聲的C加權峰值聲壓級要不超過115dB;除有的玩具外的其他玩具產生的脈沖聲的C加權峰值聲壓級要不超過115dB;使用沖擊火帽或其他動作的玩具產生的脈沖聲的C加權峰值聲壓級要不超過125dB。
1.6小部件:(1)擬為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在濫用測試前后不能含有小部件。本條款也適用于毛刺碎片、塑料長條、泡沫碎片或刨花碎屑。紙片、布料、紗線、絨毛、橡皮筋和細線不包括在內。本條款不適用于下列玩具或玩具部件:氣球、書籍或其他紙張物品;書寫材料(蠟筆、粉筆、鉛筆和鋼筆);造型粘土或類似物品;指畫顏料、水彩和其他涂料。由成人組裝的,給36個月以下兒童的玩具,如果在未組裝的狀態時含有小部件,則必須有合適的成人組裝警告語。(2)36-72個月兒童玩具濫用測試之前如果含有小部件,包裝上一定要有規定的小部件警告語。(3)所有口動玩具在進行8.13的測試之后不能產生小物件。充氣玩具內含有小部件的,在充氣/放氣的過程中不能漏出小部件。
1.7可觸及邊緣: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在濫用測試前后不能有鋒利邊緣;金屬玩具和模塑玩具不得有可接觸的毛刺、飛邊;48個月以下兒童的玩具不得含有功能性的利邊,供48-96個月兒童的玩具如含有功能性利邊應有合適的警告語;由成人組裝的給36個月以下兒童的玩具如在組裝之前有利邊,則必須在包裝和說明書上加注合適的成人組裝警告語。
1.8突出物: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在濫用測試前后不得有刺傷危害的突出物,如有,需要有適當的手段保護突出物。浴室玩具必須按照附錄4的要求進行設計,避免產生類突出物的刺傷危險。
1.9可觸及尖點:8歲以下兒童玩具中的可接觸的尖端在濫用測試前后不可以是尖點;48個月及以下兒童玩具不得含有功能性尖點,供48-96個月兒童玩具的如含有功能性尖點應有合適的警告語;木質玩具在濫用前后不應有木刺;由成人組裝的給36個月以下兒童的玩具如在組裝之前有尖點,則必須在包裝和說明書上加注合適的成人組裝警告語。
1.10金屬絲或桿:(1)用于玩具增加強度或保持形狀的易彎曲的金屬絲在屈曲測試后,不應斷裂產生尖點,或突出玩具表面形成刺傷的危險。(2)玩具傘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i)玩具傘的輻條末端應有保護件加以保護,并且保護件在拉力測試后不脫落。(ii)若保護端在濫用測試之后拉脫,玩具傘的輻條的最小的直徑應大于0.18in (2mm)并且下能有尖點,利邊以及毛刺。(3)可接觸的金屬絲和桿的末端在濫用測試前后不可以有危險的尖點和刺。
1.11釘子和緊固件:釘子和緊固件不可出現可觸及的尖點、利邊或有危險的突出部件。
1.12包裝薄膜尺寸大于3.94in(100mm)的塑料薄膜,必須至少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1)薄膜的平均厚度應不小于0.0015in(0.038lOmm),并且測量點的實際厚度至少是0.00125in(0.03175mm);(2)若打孔,則在任意最大為1.18in(30mm)X1.18in(30mm)的面積上打有面積至少占總面積l%的孔。
1.13折疊裝置和鉸鏈:(l)折疊裝置需要一定的鎖定裝置防治坍塌或者是有足夠的空隙在玩具發生突然移動或坍塌的情況下保護手指、手和腳趾不被壓傷、裂傷或夾傷;鎖定裝置必須在折疊結構完全打開的狀態能自動鎖上。(2)單動裝置必須要求至少10LB(45N)大小的力以激活處于非工作狀態的鎖閉裝置,復動鎖閉裝置必須要有兩個不同的、獨立的作用力解除鎖閉;(3)鉸鏈的間隙:玩具的固定部分和質量超過0.5LB(0.2kg)的活動部分在鉸鏈上有間隙時,可觸及間隙不可插入3/16in(5mm)-1/2in(13mm)的桿。
1.14繩、帶和橡皮筋:(1)濫用測試前后,預定供18個月以下兒童的玩具中的繩或橡皮筋在自由狀態和加載5LB的條件下其最大長度要小于12in(300mm);(2)濫用測試前后,預定供18個月以下兒童的玩具中的繩,帶子和橡皮筋或多條繩索,帶子和橡皮筋可以互相纏繞形成sheng圈,則sheng圈不可在10LB的力下讓頭狀模板穿過;sheng圈若能穿過頭狀模板的底部,該sheng圈應具有斷開功能,且斷開力應小于5LB,斷開后的各自長度應小12in(300mm)。(3)預定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自回縮繩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i)直徑小于l/16in(1.5mm)的單絲在1lb力下不可以回縮。(ii)其他繩索在2lb力下不可以回縮超過l/4in(6mm)。(4)預定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拖拉玩具繩索或橡筋的長度大于12in(300mm),則不可有珠子或其他可能纏結成環狀的附件。(5)飛行裝置的細繩和細線-附在作為玩具使用的飛行裝置上長度超過6ft(1.83米)的風箏細繩和手持細線電阻率要超過10^8Q/cm。(6)玩具袋上的繩: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由不透氣的材料制成的玩具袋的袋口周長大于14in(360mm),那么不可以用抽拉繩作為關閉袋子的方式。(7)乘騎玩具腰部的束縛帶豁免自由繩長和sheng圈的要求,增加如下或類似表達的警示語:
: Strangulation hazard,Long cord. Adult supervision required。
廣告圖案或圖片不得明示或暗示小孩在無成人監護下使用是安全的。
1.15穩定性和過載要求:(1)乘騎玩具和玩具座椅,要求60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乘騎玩具和載重玩具,兒童的腿可在左右方向起穩定作用。若腿不可起穩定作用,則需要模擬兒童重量的負載在l5°的斜面上進行側向穩定測試中,不應翻倒。(2)前后穩定-60個月及以下兒童乘騎玩具和有座位的落地式玩具,模擬兒童重量的負載在15°的斜面上進行側穩定測試中,不應翻倒。(3)固定地面玩具-高度大于30in(760mm)、重量超過10LB(4.5kg)的固定地面玩具在所有活動部分完全打開且面朝下坡方向的條件下,傾斜10°放置時不可傾倒。(4)超重要求,所有乘騎玩具、可作為座椅使用的玩具或設計可支持部分或全部兒童重量的玩具,要能夠支撐施加于座椅上的負荷或其他承重部件而不會坍塌造成危險,負荷為標準要求玩具適用年齡的最高年齡段兒童重量的三倍,供多人同時乘騎的玩具,負荷為標準要求的,每個乘騎位玩具適用年齡的最高年齡段兒童重量的二倍。(5)輪式乘騎玩具,要進行輪式乘騎玩具動力強度測試。(6)豁免穩定性測試的玩具:單排溜冰鞋;跳跳球;高蹺等類似本來就不具有穩定性的產品。
1.16封閉空間:(1)通風,能夠圍出大于1.1ft³(0.03m³)連續體積、整體尺寸為大于等于1.1ft³(0.03m3)、不透氣材料制成并帶有門或蓋子的任何玩具都要具備下列通風要求之一:(ⅰ)至少有兩個面積至少1in²(650mm²),且相距至少6in(150mm)的孔。(ⅱ)任何一側間隔6in(150mm)設有相當于兩個1in²(650mm²)開口并擴大到包括兩個開口間隔的一個開口,開口面積1in²(650mm²),將玩具放置在兩個相交成90°角的垂直面時,通風開口應保持不受阻礙。(2)封閉裝置-封閉裝置不可安裝自動鎖定裝置,應該可以用不大于10LB(45N)的力打開門或蓋。(3)圈起頭部的玩具-用不透氣材料制成的頭盔等圍起頭部的玩具要設置無障礙通風區,通風區至少要有兩個孔,通風總面積至少為2in²(1300mm²)孔間距至少為6in(150mm)。
1.17車輪、輪胎和輪軸: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濫用測試后分離的小輪或輪胎不能為小部件和危險突起;8歲及以下兒童玩具不能有分離的輪胎或輪軸而形成的危險突起。
1.18孔、間隙和可觸及X:(1)活動部分的可觸及間隙: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活動部分的間隙如果可探入3/16in(5mm)的桿,那么也應該可以探入1/2in(13mm)的桿;(2)剛性材料上的圓孔:60個月及以下兒童玩具上任何厚度小于0.062in(1.57mm)剛性材料上的圓形孔,如果直徑3/16in(5mm)的桿能探入孔中的深度為3/8in(9.5mm)或以上,那么孔應能探入1/2in(13mm)的桿。(3)鏈條和皮帶:支撐鏈條、玩具上的鏈條和皮帶要假裝防護裝置;(4)預定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支持孩子的重量的鏈如果兩個相鄰的環的間隙大于3/16in(5mm),則鏈子必須被防護物包住。(5)裝置不可觸及性:60個月及以下兒童用玩具中的動力驅動裝量不可以有危險圓孔的可觸及裝置部件。(6)發條:應用于平板與轉柄相連、從剛性表面上突出的發條間的圓孔如果可探入1/4in(6mm)的桿,那么也應該可以探入
l/2in(13mm)的桿。(7)盤簧:作為承接兒童重量的部件一部分的彈簧要加防護裝置,除非螺距小于0.12in(3mm)或在31b至70lb的活動周期內,兩相鄰的彈簧間的間隙大于0.25in(6mm)。
1.19模擬防護裝備:(1)眼部防護:所有覆蓋面部的剛玩具要用沒有鋒利邊緣、尖點或可能進入眼睛的不牢固部分抗擊材料制作;(2)仿制安全防護裝備:仿制安全防護裝備的玩具及其包裝要進行清楚的標注以提醒購買者這不是真的安全防護裝備。
1.20安撫奶嘴(1)嬰兒用的奶嘴應符合16 CFR 1511的要求。(2)預定給36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奶嘴不能是小部件。并且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ⅰ)符合16 CFR 1511的要求。(ⅱ)橡皮頭的長度不超過0.63in(16mm)。
1.21彈射類玩具:(l)一般要求:彈射物尖端不能凸出Tip Assessment Gauge,且其接觸邊緣倒角半徑至少0.25mm;帶吸盤的彈射物其長度不得大于57mm,且濫用測試前后吸盤不得脫落,除非脫落后吸盤不能穿過小球模板。(2)儲能玩具,撣射物不可為小部件,除非,彈射距離小于等于100mm;動能超過0.08J的彈射玩具,其單位面積的彈射動能kinetic energy per unit area(KED)應不大于2500J/m²;彈射裝置不可發射非官方提供的簡易彈射物,如:筆芯。除非,彈射距離小于等于300mm。(3)非蓄能彈射玩具,口動彈射玩具需要滿足口動玩具的要求;弓箭類型的彈射玩具如動能超過0.08J,則其最大單位面積彈射動能(KED)不能超過2500J/m²,除非彈射距離小于等于300mm。(4)帶旋翼的彈射玩具,帶有旋翼的彈射物需要在外圍加保護裝置,或者采用軟性材料或折疊旋翼設計。
1.22出牙器和出牙用玩具:出牙器和出牙用玩具要符合16CFR1510中規定的嬰兒搖鈴尺寸要求,此外帶有接近圓形、半圓形或環形擴口的出牙器和出牙用玩具要設計得時這種擴口不能進入并穿過測試裝置的整個腔內。豁免:軟體填充的出牙器或軟填充部件以及紡織部件;被包含在軟填充物中的剛性部件的主要尺寸小于等于1.2in(30mm)時。
1.23搖鈴:嬰兒搖鈴要符合16 CFR 1510中規定的安全要求,此外帶有接近圓形、半圓形或環形擴口的搖鈴要設計得時這種擴口不能進入并穿過測試裝置的整個腔內。豁免:紡織部件;被包含在軟填充物中的剛性部件的主要尺寸小于等于1.2in(30mm)時。
1.24擠壓玩具:擠壓玩具的任何一個部分在濫用測試前后都不可以穿過搖鈴模板和圓形模板,豁免:除開玩具擠壓主體部分的附屬件;軟體填充的出牙器或軟填充部件以及紡織部件;被包含在軟填充物中的剛性部件的主要尺寸小于等于1.2in(30mm)時。
1.25電動玩具:(1)要在玩具的電池盒或緊鄰電池盒的區域內做永久性標識,使用極性符號“+”“一”說明正確的電池極性;(2)任何兩個可觸及電位點間的最大可允許直流電壓為額定24V;(3)電動玩具要經過設計從而不可以為不可再充電電池充電;(4)對于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測試前后不使用工具應解除不到所有電池;(5)不同類型或容量的電池在單個電路中不可混合使用;(6)電池表面溫度不可超過71℃;(7)電動玩具要滿足作為說明書中安全電池使用的規定要求:(ⅰ)針對可更換的1.5V(或更大)紐扣/硬幣電池,無論什么化學物質,直徑大干15mm,且是小部件,則包裝和說明書上需有相關的安全警示語:包裝上應加:Contains button or coin cell.Hazardous if swallowed-see instructions.
(ⅱ)說明書上應加(位置在電池信息處,如:如何更換電池):This product contains a Button or Coin Cell Battery. A swallowed Button or Coin Cell Battery can cause internal chemical bums in as little as two hours and lead to death. Dispose of used batteries immediately. Keep new and used batteries away from children. If you think batteries might have been swallowed or placed inside any part of the body, seek immediate medical attention。
如果沒有說明書,那么相關的安全警示語應加在包裝或內置的產品包裝上。(8)電動乘騎玩具使用的電池電源能夠為可變電阻器負載輸出至少8amps至少一分鐘。
1.26童床上或游戲圍欄上的懸掛玩具:連在童床和游戲圍欄的玩具在濫用測試前后不應有突出物形成纏繞的危險;玩具包裝上要有合適的安全警告語和使用說明。
1.27填充材料和豆袋類玩具:線縫拉力測試之后不應有任何危險的尖點,利邊和小部件。
1.28嬰兒小推車和嬰兒玩具車:在童車和童車玩具的包裝上要有合適的警告語。
1.29藝術材料:符合16 CFR 1500.4(b)(8)定義的藝術材料要符合美國的毒性評估,且要有合適警示語,如果有慢性危害健康的危險要有警告語不可給未上幼兒園的兒童使用。
1.30玩具槍標志。玩具槍必須進行標識或生產,標識必須是永久性的。(1)連接在槍管口端作為玩具一個完整部分的火焰橙色槍塞或亮橙色槍塞,槍塞凹進距槍管口端不可超過0.25in(6mm);(2)覆蓋槍管口端圓周、距離口端至少為0.25in(6mm)的火焰橙色條帶或亮橙色條帶;(3)整個玩具外表面呈白色、鮮紅色、亮橙色、亮黃色、亮綠色、亮藍色、亮粉色或亮紫色,或者整體都是單一顏色,或者作為主色與任何其他顏色以任何方式搭配。
1.31氣球:包有乳膠氣球和玩具或包含乳膠氣球的游戲器材的包裝要符合標識要求。
1.32帶有球形端的玩具:(1)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總重量低于1.1LB(0.5kg)、具有近似球形、半球形、圓喇叭形、圓頂形末端的特定玩具或部件、附在有較小交叉部分的桿狀物、手柄或支架上的玩具,要設計得使這種擴口不能進入并穿過附加測試裝置的整個腔內。非壓縮狀態下、只受到自身重力條件下進行測試時玩具要滿足此要求。(2)18至48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中,重量低于1.1LB(0.5kg)、桿狀物或手柄上帶有球形或半球形末端的釘子、螺絲釘和螺栓要進行設計,從而令這些末端不能夠進入并穿過附加測試裝置的整個腔內。非壓縮狀態下、只受到自身重力條件下進行測試時玩具要滿足此要求。(3)以上要求不適用于下列釘子、螺絲釘和螺栓類型:(a)填充類和布料類;(b)長度小于2.25in(57.1mm);(c)球形或半球形末端直徑小于0.6in(15mm);(d)帶有柔性末端;(e)到底切距離大于1.75in(44.4mm)。(4)學齡前兒童玩偶: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學齡前兒童玩偶要在設計中使其圓形端不能進入并穿過附加測試裝置的整個腔的深度,在兒童玩偶只受到自身重力的條
件下進行測試。紡織品制成的軟兒童玩偶不需要滿足該項要求。
1.33彈球:3歲以上8歲以下兒童使用、含有彈球的玩具和游戲要符合標識的要求。
1.34球類玩具:(1)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球類玩具中的活動球類在只受到自身重力影響且無壓縮的條件下不可完全通過1.75in的小球測試模板,完全通過模具該模板的球類定義為“小球”。(2)3歲以上8歲以下兒童使用、含有活動球類的玩具需要滿足16CFR1500.19的要求,并要有適用的標識。
1.35毛絨球:3歲以下兒童玩具上拆下的毛絨球在其自身重力作用下不得完全通過l.75in的小球測試模板。
1.36半球形部件:預定給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杯狀,碗狀或半個蛋形的玩具,如果開口直徑在2.5in(64mm)和4in(102mm)之間、容積小于6oz(177ml)、深度大于0.5in(13mm),那么必須至少具備下列特征之一。(1)沿外側周線距邊緣至少0.5in(13mm)處最少有兩個開口,如果開口放在物體底部,兩個開口間的距離必須至少0.5in(13mm),如果不在底部,兩個開口必須至少相隔30°并不超過150°;(2)杯狀物品德開口端平面中心要被一些延伸到距杯狀物品開口。端平面0.25in(6mm)或更小的分隔物;(3)有三個開口,相距至少100°,位置在沿外側周線距邊緣0.25in(6mm)至0.5in(13mm)之間;(4)繞整個邊緣為波形式樣,相鄰峰的中心線問最大間距為lin(25mm),最小深度為0.25in(6mm)。(5)在物品底部或側壁任何位置有一個小尺寸至少為0.66in(17mm)的開口。如果開口在物品側壁上,開口邊緣沿外側周線距邊緣的距離必須至少為0.5in(13mm)。
1.37系彈性繩的悠悠球:3歲或3歲以上兒童使用的系彈性繩的悠悠球,一端質量高于0.04in(0.02kg)的玩具按照8.23的測試方法要求使用的繩子長度要在80轉/分鐘的速度旋轉條件下小于20in(50cm)。
1.38帶有磁鐵的玩具:(1)玩具濫用前后不得產生危險磁鐵或危險磁鐵部件(危險磁鐵;磁鐵是小部件,且其磁通量指數大于等于50kG²mm²。(2)供8歲以上小孩使用的,含有松散的危險磁鐵或磁性部件的手工制作,科學套件玩具,可以不滿足上述要求,但是需要有合適的安全標示。
1.39下顎可陷入的手柄和轉向盤: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中的手柄和轉向盤經過固定后可為兒童接觸到并作為出牙器咀嚼器使用,可容納0.75in×0.75in×1in大小塊狀體的手柄和轉向盤的開口必須能夠同時容納1.5in×l.5in×1in大小塊狀體。
1.40膨脹材料:可膨脹的玩具,膨脹至最大時要求在20N的外力下,在去離子水中能過模擬幽門口徑的模板。
1.41支撐蓋。(1)垂直開啟,鉸鏈蓋子,蓋子應有支撐裝置,在距完全關閉位置50mm到60°的弧形軌跡的任一位置,箱蓋在其自重作用下的下落行程不應大于0.5in(13mm);(2)7000次循環后仍滿足上要求;不可自主調節以適應上要求;應有正確安裝和維護的說明。(3)此帶有支撐蓋的箱類玩具,活動部件間隙不得有夾手指的危害(不得在0.19in-0.5in,即5-13mm之間)。
2、標識要求
2.1年齡分段標識:任何本標準要求的玩具應標注說明使用該玩具的最小年齡或者在每個零售包裝上加以標注。
2.2安全標識要求:一些玩具在某些情況下的玩具包裝要求帶有符合本標準的安全標識。要求的安全標識要包括一個警告標識(等邊三角形內一個感嘆號)、一個信息詞(小心或警告)和描述存在危險的文字。此外,安全標識中可能有關于做什么活不做什么來避免損傷的內容(例如:“放在嬰兒的拿取范圍之外”)。信息詞要位于上部,無襯線字體,高度不超過3.2mm,要居中或左對齊。警告標識要在信息詞之前。三角形高度至少要與信息詞高度相同。、感嘆號高度要至少為三角形高度的一半,且在三角形中垂直居中。描述危險或危險避免行為的文字要無襯線字體,且采用左對齊或居中。大寫字母不小于1.6mm。識別空間限制,如果可能的情況下,推薦這樣的文字開始于信息詞的下面一行,接下來的每項陳述或單獨概念都要另起一行。
2.3使用說明:對玩具的安全使用或/和組裝相關的信息和說明,無論是印在包裝盒還是單頁上,對于供閱讀和使用說明書及信息的年齡水平(如果適合,也包括使用玩具的兒童)的人群來說,必須是易讀、易懂的。所有說明必須至少用英語表述。
2.4生產商標志
2.4.1玩具主要部件或者玩具包裝要標有生產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小石子或彈球等散裝銷售的玩具,只有容器需要有標志。所有這些標志要易讀、易懂,放在易被顧客看到的位置,并能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具有耐久。玩具可標有代碼,以便制造商識別型號變化,有很多松散部件的玩具除外,其代碼可標在容器上。
2.4.2電動乘騎玩具-電動乘騎玩具要帶有永久性的標簽或標志,根據標簽或標志信息可確定制造商或分銷商、營業所在地、玩具型號和生產日期、或至少能確定生產年月的日期代碼。
樣品要求:樣品2份和樣品原材料100g。
檢測時間:5個工作日。
資質:CNAS、C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