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對勞動者健康影響、防護措施等進行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確定建設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為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業務受理依據: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第十七條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程度不同、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效果、健康影響等做出綜合評價。
業務受理依據: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第十八條
保密承諾:
評價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政府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
注意事項:
1、指定專人陪同我公司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調查、采樣及檢測;
2、進行現場采樣及檢測時,需檢測的工作場所應正常生產,不得人為干擾采樣及檢測;
3、確保我公司在檢測現場的工作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