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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GB 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定義
3.4廠界boundary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各種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的廠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5.3.2測點位置一般規定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的位置。
由以上規定位置測得的噪聲值為廠界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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