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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測類別 |
檢測項目 |
抽檢數量 |
檢測要求 |
相關標準規范 |
備注 |
1 |
地基基礎 |
1.標準貫入試驗 |
天然土地基、處理土地基,單位工程抽檢數量為每200m2不應少于1個孔,且不得少于10孔,每個獨立柱基不得少于1孔,基槽每20延米不得少于1孔。 |
檢測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
檢測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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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圓錐動力觸探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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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靜力觸探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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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十字板剪切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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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平板載荷試驗 |
地基土或處理土,單位工程為每500m2不應少于1點且不得少于3點,復合地基抽檢數為總樁數的0.5~1.0%,且不得少于3點。 |
場地平整壓實,試驗基坑為壓板寬度的3倍。 |
<建筑地基基礎檢測規范> |
DBJ15-6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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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低應變法 |
1 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 根。 2 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 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10 根。 |
1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受檢樁混凝土強度至少達到設計強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 2樁頭頂面應平整,并打磨檢測點,面積約10cm×10cm, 根據樁徑大小,樁心對稱布置2~4 個檢測點;(樁頭頂面帶法蘭盤免打磨) 3樁頭的強度和截面尺寸應與原樁身相同。 |
DBJ15-60-2008 JGJ103-2003 |
1高、低應變檢測,應提供: a工程概況; b樁號、樁徑、樁長,此外管樁提供配樁;灌注樁提供砼強度、持力層及施工記錄; c地質資料; d樁位圖。 2出報告時間(完成試驗及資料收齊后)7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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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基基礎 |
7.高應變法 |
1、采用高應變法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少于5根; |
1灌注樁的砼齡期≥28天,預制樁入土7天以上; 2樁頭頂面應校水平,并清除掉露出的鋼筋頭或石塊;樁頭的強度和截面尺寸應與原樁身相同。 3不同類型噸位樁的樁頭處理按相應的高應變圖紙要求進行處理。(詳見附圖) |
DBJ15-60-2008 JGJ103-2003 |
1高、低應變檢測,應提供: a工程概況; b樁號、樁徑、樁長,此外管樁提供配樁;灌注樁提供砼強度、持力層及施工記錄; c地質資料; d樁位圖。 2出報告時間(完成試驗及資料收齊后)7個工作日 |
8聲波透射法 |
對于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小于總樁數的10%。 地下連續墻作為永久性結構的一部分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槽段的20%,且不得少于3段;地下連續墻作為臨時性結構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槽段的10%,且不得少于3段。 |
1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受檢樁混凝土強度至少達到設計強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 2、聲測管內徑宜為50mm。 3、聲測管應下端封閉、上端加蓋、管內無異物;聲測管連接處應光滑過渡,管口應高出樁頂100mm以上,且各聲測管管口高度宜一致。 4、聲測管埋設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D≤800mm,2根管。 2)800<D≤2000mm,不少于3根管。 3)D>2000mm,不少于4根管。 |
JGJ103-2003
DBJ15-6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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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礎 |
9.鉆芯法 |
對于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 1、抽檢數量不應小于總樁數的10%。 2、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堅向抗壓承載力時,抽檢數量不應小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根。 天然巖石地基鉆芯檢測,單位工程抽檢數量不得少于6個孔。 復合地基及強夯置換墩抽芯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0.5%,且不得少于3根。 對水泥土墻,抽檢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5根。 地下連續墻作為永久性結構的一部分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槽段的20%,且不得少于3段;地下連續墻作為臨時性結構時,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槽段的10%,且不得少于3段。 |
1、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受檢樁混凝土齡期達到28d或預留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 2、每根受檢樁的鉆芯孔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D<1200mm,鉆1孔。 2)1200≤D≤1600mm, 鉆2孔。 3)D>1600mm,鉆3孔。 3、,鉆孔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
JGJ103-2003
DBJ15-6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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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 |
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于3根,當總樁數50根以內時,不得少于2根。 |
灌注樁制作樁帽場地平整壓實滿足要求。 |
廣東省標準<建筑地基基礎檢測規范> |
DBJ15-6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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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礎 |
11.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 |
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
場地平整壓實,管樁插筋、灌注樁制作樁帽或主筋預留滿足要求。 |
同上 |
同上 |
12.單樁水平靜載試驗 |
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
應有反力作用的支撐樁或支撐結構,工作臺滿足試驗要求。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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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支護錨桿和土釘驗收試驗 |
不應少于錨桿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于6根. |
應有強度、剛度滿足試驗要求的支撐構件(如腰梁等)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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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礎錨桿抗拔試驗 |
不應少于錨桿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于6根. |
錨桿應預留1米以上長度。 |
同上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