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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指公共場所的發證監測、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發證監測和復證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評價其衛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經常性衛生監測是指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取得為生許可證之日起,至下次復核為生許可證之間的一段時間內所進行的衛生監測,監測衛生狀況達標情況,促使衛生狀況鞏固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列出七類28種公共場所:
a)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b)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c)影劇院、錄象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d)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e)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f)商場(店)、書店;
g)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溫度、相對濕度、空氣流速、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甲醛、可吸入顆粒物、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細菌總數、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霉菌、軍團菌。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須知
1、委托單位委托類型:□發證□復證□經常性衛生監測
2、委托檢測依據的標準:①GB9663-9673-1996及GB16153-1996《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②GB/T17220-1998《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
③DB31359-2006《足浴服務衛生要求》。
3、委托檢測(檢驗)方法:GB/T18204-2000《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4、委托單位場所類型及空氣檢測內容(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