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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 CE認證的logo(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到目前為止,歐盟已發布的新方法指令中對CE標志做出規定的21個指令為:低壓設備、簡單壓力容器、玩具安全、建筑產品、電磁兼容、機械、個人保護設備、非自動衡量器、有源移植醫療設備、燃氣設備、用液體和氣體燃料燃燒的熱水鍋爐、民用炸藥、醫療設備、潛在的爆炸環境、汽艇、電梯、冷凍設備、壓力設備、電信終端設備、診斷醫療設備、無線電和電信終端設備。這些指令涉及的產品必須通過加貼CE標志的方式來表示已經符合該指令的基本要求,才允許在歐洲統一市場流通。
電磁兼容指令(EMC)
隨著電氣電子技術的發展,家用電器產品日益普及和電子化,廣播電視、郵電通訊和計算機網絡的日益發達,電磁環境日益復雜和惡化,使得電氣電子產品的電磁兼容性(EMC電磁干擾EMI與電磁抗EMS)問題也受到各國政府和生產企業的日益重視。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起,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必須通過EMC認證,加貼CE認證標志后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此舉在世界上引起廣泛影響,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電氣電子產品的RMC性能實行強制性管理。根據歐盟的電磁兼容(EMC)指令2004/108/EC,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必須在其對其他產品的干擾性及對外來影響的抗干擾性方面嚴格符合歐盟法律要求。
何謂電磁兼容性(EMC)?
在說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將EMC定義如下:
一個設備或裝置與其它裝置同時操作時,不會因為電磁干擾問題而影響正常工作之能力。亦即包括:
EMI(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電磁干擾: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訊號出現,此訊號是不想要且沒意義的,它可能來自外界亦可能來自自己。
電磁干擾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CE(ConductedEmission):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Emission):輻射放射性
EMS(ElectromagneticSusceptibility)/電磁耐受性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不受周遭電磁環境影響的能力。
電磁耐受性又可分為二個方向考慮:
·CE(ConductedSusceptibility):傳導放射性
·RE(RadiatedSusceptibility):輻射放射性
低電壓電氣指令(LVD)2006/95/EC
現歐盟要求最新LVD指令為2006/95/EC。低電壓指令(LowVoltagepirective,73/23/EEC)制訂于1973年,為新方案(NewApproach)指令制訂前20年,并且被認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的目標為確保低電壓設備在使用時的安全性。低電壓設備的定義為額定電壓為交流電時50到1000伏特間,直流電時75到1500伏特間的電氣設備。廣義而言,低電壓設備包含消費性產品及設計為在此電壓范圍內運作的設備。包含家用電器、手工具、照明設備、電線、電纜及管線,以及配線設備等。此指令包含此設備的所有安全規則,包括防護因機械原因造成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