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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Hs 簡介
PAHs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多環芳香烴),是由二個至七個不等的苯環所組成的線狀、角狀或一團狀的化學結構物。主要是由于含碳化合物不完全燃燒或在石化燃料的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目前已知的PAHs超過100種以上,而被美國環保署列明受管制的PAHs則有16種 (如下):
n
n Naphthalene 萘
n Acenaphthylene 苊烯
n Acenaphthene 苊
n Fluorene 芴
n Phenanthrene 菲
n Anthracene 蒽
n Fluoranthene 熒蒽
n Pyrene 芘
n Benzo(a)anthracene 苯并(a)蒽
n Chrysene 屈
n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b)熒蒽
n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k)熒蒽
n Benzo(a)pyrene 苯并(a)芘
n Indeno(1,2,3-cd)pyrene 茚苯(1,2,3-cd)芘
n Dibenzo(a,h)anthracene 二苯并(a, n)蒽
n Benzo(g,hi)perylene 苯并(ghi)北(二萘嵌苯)
德國GS標志認證PAHs強制測試
雖然此前PAHs測試只遵循自愿原則,不納入GS認證要求,但德國曾經發生過兩起相關的自動召回事件:一是研磨機的電線、機殼和手柄中發現此類物質;一是錘子的防滑塑膠層中發現高濃度的PAHs化合物。另外,中國某電動工具制造企業價值8000萬美元的貨物曾因被發現含有PAHs而被扣留在德國港口不能進入。新的規定正式實施后,不能通過PAHs測試的產品將無法獲得GS認證標志而順利進入德國。
對于下列材料及部件應進行GS認證PAHs測試
■ 所有帶有強烈橡膠或萘(衛生球)氣味的材料必須接受PAHs測試:這種氣味主要有含多環芳烴的揮發性萘和甲基萘造成。但是,如果零部件或原材料沒有這種氣味,它也可能含低揮發性多環芳烴;
■ 所有軟性聚合物材料(塑料和橡膠材料)以及可能會與皮膚接觸的黑色或深色硬性聚合物材料——如開關、鍵盤、插銷、把手和外殼材料——都必須接受PAHs測試;
■ 油漆和防腐材料(萘和甲基萘):它們會增加材料表面的多環芳烴濃度;
■ 沒有氣味、而且須使用其他工具接觸的內部材料可以不接受PAHs測試。
PAHs 限制標準 消費品(與食物接觸的材料、會放入口中的材料、玩具和幼兒護理產品)中PAHs限值如下:
參數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與食物接觸的材料或3歲以下孩童會放入口中的玩具 |
經常性和皮膚接觸的部件,接觸時間超過30秒,未在1類規定中涵蓋的玩具 |
偶爾性接觸的部件,與皮膚接觸時間少于30秒,或與皮膚沒有接觸的部件 |
|
BaPmg/kg |
不得檢出(<0.2) * |
1 |
20 |
16項PAHs總和mg/kg |
不得檢測到(<0.2)* |
10 |
200 |
若測試結果大于一類但符合二類的限值,需再依據DIN EN 1186及§ 64 LFBG 80.30-1的遷移性測試進行測試以確認測試結果。
德國GS認證簡介
GS認證以德國產品安全法為依據,按照歐盟統一標準EN或德國工業標準DIN進行檢測的一種自愿性認證,是歐洲市場公認的德國安全認證標志。GS標志表示該產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經通過公信力的獨立機構的測試。GS標志,雖然不是法律強制要求,但是它確實能在產品發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時,使制造商受到嚴格的德國產品安全法的約束。所以GS標志是強有力的市場工具,能增強顧客的信心及購買欲望。
雖然GS是德國標準,但歐洲大多數國家都認同。且滿足GS認證的同時,產品也會滿足歐共體的CE標志的要求。GS標志并無法律強制要求,但由于安全意識已深入普通消費者,一個有GS標志的電器在市場會較一般產品有更大的競爭力。
限制PAHs的其他法規
德國食品及日用品法 (Lebensmittel und Bedarfsgegenstandegesetz-LFGB) (German Food Commodity and Feed Law) 第30節制定了PAHs的可允許限值:
參數 |
塑料,經常性固定接觸的部件,即接觸時間會超過30秒的部件(如手柄,方向盤等) |
塑料,偶爾性接觸的部件,即接觸時間少于30秒的部件 |
BaP |
1mg/kg |
20mg/kg |
16項PAHs總和 |
10mg/kg |
200mg/kg |
檢測極限為0.1 mg/kg,若材料被檢測出低于0.1 mg/kg,則視為ND(未檢測到),(GS Mark的定量限值為0.2 mg/kg)。
歐盟多環芳香烴2005/69/EC指令
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于2005 年11月16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簽署的多環芳香烴2005/69/EC指令,是指令76/769/EEC的二十七次修訂,并于2010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歐盟2005/69/EC指令規定市場上銷售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輪胎的添加油應符合:
■ BaP含量低于1 mg/kg
■ 8 種PAHs(BaP、BeP、BaA、CHR、BbFA、BjFA、BkFA、DBAhA)總含量低于10 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