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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而比較通俗的說法是:危險廢物是指在操作、儲存、運輸、處理和處置不當時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帶來重大威脅的廢物。當然了,危險廢物的危害性很大,一般具有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毒性,感染性中的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特別是重金屬污染會影響到下一代人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舉個例子,一節一號干電池所含汞,可使1平方米的土地失去使用價值。進入環境中的汞,可通過植物的吸收作用,通過動物的呼吸作用,通過飲水,通過食物鏈,間接或直接進入人體,并在人體內長期蓄積難以排出,損害神經,造血功能、免疫能力下降,腎臟和骨骼受害等。通常情況下會根據生產加工過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來分析廢物中可能產生的成分,再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里的內容,情形相符的話,那么就是屬于危險廢物了。從環保角度上看,任何一個廠家都會產生危險廢物,因為就算是一支含汞的廢燈管也屬于危險廢物。另外<防治法>還規定: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