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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鑒定方案及鑒別標準
編制依據
2.1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3年修訂),2013年6月
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2003﹞第7號,全國人大2003年8月
27日通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于2003年1月1
日實施,2012年2月29日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主席令﹝2008﹞第4號,2008年8月29
日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公告第54號,
2006年3月29日(2006年6月1日實施);
(6)《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固體廢棄物環境管理的通知》,浙環發﹝2009﹞76號,
2009年10月28日;
(7)《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08號,2005年5
月10日;
(8)《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5﹞27號;
(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國務院令﹝2011﹞591號;
(10)《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1996年6月22日令,1999年
10月1日實施;
(11)《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1﹞199號,2001年
12月17日;
(12)《道路危險廢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9號令,2005年8月1日實
施;
(13)《關于實施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國家發展
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財政部、建設部、發改價格﹝2003﹞1874號;
(14)《關于加強工業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大廳,環辦﹝
2006﹞34號;
(15)《關于組織推行工業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度的通知》,浙環發﹝2007﹞60號;
(16)《關于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17)《關于污(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環函﹝2010
﹞129號),環境保護局。
2.2鑒別標準、規范文件
(1)《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局、國家發改委第1號,2008年8月1日施行;
(2)《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11號,2006
年4月1號;
(3)《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范圍》(HJ/T298-2007)
(4)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
(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物鑒別(GB5085.5-2007)
(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10)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11)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20-1998)
2.3項目技術文件及其他
(1)歷次環評報告及審批文件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其他相關文件
(4)廢水、污泥有關監測數據
樣品鑒別類型:固體、液體等廢棄物
1、常規樣品類別:污泥、污水、廢液、廢渣、催化劑廢渣、煤渣、礦渣等
2、其他樣品類別:有機溶劑廢物、廢礦物油、廢乳化液、染料涂料廢物、有機樹脂類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鎘廢物、含鉛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有機***廢物、廢酸、廢堿、有機***廢物、廢有機溶劑、含鎳廢物、有色金屬治煉殘渣、其他廢物。
3.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依據GBGB5085.1-2007-GB5085.6-2007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本中心可對固體危險廢物進行以下檢測項目并根據GB5085.7-2007,出具結論(判斷)性的報告:
(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2007);
?(2)《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4)《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5)《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我中心依據國際國內法規、方法提供污泥、環境樣品、日用化學品和化工產品等危險廢物鑒定服務,出具國家級權威報告。能夠為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焚燒企業、地方環境監測機構提供具有CMA資質的第三方的危險廢物鑒定報告、評價和咨詢業務,幫助企業和環保部門執行年度監測,在企業產業升級過程中提供技術評估和驗收服務。并借助中科院化學研優秀的科研平臺。提供危險廢物資源利用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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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外危險廢物鑒定包括:浙江省危險廢物鑒定、福建省危險廢物鑒定、海南省危險廢物鑒定、云南省危險廢物鑒定、廣西省危險廢物鑒定、貴州省危險廢物鑒定、新疆省危險廢物鑒定、四川省危險廢物鑒定、重慶市危險廢物鑒定、西藏省危險廢物鑒定、湖南省危險廢物鑒定、江西省危險廢物鑒定、湖北省危險廢物鑒定、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定、北京市危險廢物鑒定、天津市危險廢物鑒定、安徽省危險廢物鑒定、江蘇省危險廢物鑒定、甘肅省危險廢物鑒定、寧夏省危險廢物鑒定、內蒙古省危險廢物鑒定、黑龍江省危險廢物鑒定、吉林省危險廢物鑒定、遼寧省危險廢物鑒定、山東省危險廢物鑒定、陜西省危險廢物鑒定、山西省危險廢物鑒定、河南省危險廢物鑒定、河北省危險廢物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