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認證人脈交流通訊錄
壓力設備CE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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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機構類別:認證機構
認證服務類別:產品認證
- 從2002年5月28日起銷往歐盟的壓力設備類產品(諸如滅火器、壓力表、閥件、安全閥、空氣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必須符合壓力設備指令PED認證(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5bar的設備,無論其壓力、容積為何,均須符合CE認證-PED的規定。
由于壓力設備之中儲存著蘊含巨大能量的氣體,所以具有危險性。而當其中的流體本身就是危險性流體(可燃性、有毒性)時,更是危險。主要的先進發達國家在過去數十年間落實國內法規,到今日已經達到相當的安全水平。鑒于歐共體的市場是一個沒有國家邊境的市場,也為使在此范圍內的所有商品、人員、服務及資本的自由往來得到充分的保障;鑒于歐共體各國在法律、法規及行政條例的范圍及程度上的差別;鑒于歐共體各國在認證和檢驗壓力設備時程序上的差別等等因素有可能成為國家間的貿易壁壘;所以歐盟理事會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了“有關壓力的法律趨于一致的指令(97/23/EC)”,即PED指令。該指令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
PED適用于歐洲經濟領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國,即歐盟2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芬蘭、瑞典、英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塞浦路斯);再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的會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并且也包括正在準備加入歐盟的國家(土耳其等)。
根據PED規范,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具備安全性
●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具備安全性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
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適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產品可歸類成五類:PED條款3.3(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危險性越高,則分類等級越高,規定也就越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