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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檢測指標是用以評價一般淡水水域、海水水域特性的重要參數。可以根據這些參數對水質的類型進行分類,對水體質量進行判斷和綜合評價。水質指標已形成比較完整的指標體系。
我國水質檢測當前沿用的主要水質理化指標及測試系統
(一) 水質檢測主要理化指標 當前許多國家都頒布了各自不同的水質質量標準,規定了為數繁多的指標項目。我國于1973年頒布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規定了工業廢水中有14項有害物質的最高排放濃度。1976年頒發《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其中感官性指標有4項(色、混濁度、嗅與味、肉眼可見物);化學指標有8項(Ph、總硬度、鐵、錳、銅、鋅、揮發酚、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毒理學指標有8項(氰化物、砷、硒、汞、鎬、六價鉻、鉛);細菌學指標有3項(細菌總數、大腸菌群、游離余氯)。1983年發布《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出20種監測項目的三級質量標準,其中包括pH、水溫、色、嗅、溶解氧,生化需氧量,揮發性酚類、氮化物、砷、總汞、鎘、六價鉻、鉛、銅、石油類、大腸菌群等。我國先行的《海水水質標準(GB3097-82)》規定的理化指標包括物理感官指標,化學感官指標和微生物指標計25項;《漁業水域水質標準(GB11607-89)》包括感官和化學指標34項。
水環境調查或監測分析項目在理化指標方面多根據各類水體目前和將來的用途而加以選擇和確定的。在養殖生產和有關部門水生生物科學研究中,為了充分利用和改良或控制水的理化條件,常常必須對10多項常規指標進行分析,包括溫度、含鹽量(鹽度)、溶解氧、pH、堿度、硬度、硝酸鹽、亞硝酸鹽、銨氮、總氮、磷酸鹽、總磷、硅酸鹽、化學耗氧量等等;對水環境的污染物質的調查中常按基礎調查、檢測性調查、專題性調查及應急性調查等多種不同類型的用途而選擇不同的指標項目。淡水水體和海水水體常常也有所差異。
(二) 測試系統 對水質理化指標進行的測試實驗可采用現場測試、船上測試和陸上實驗室測試三種方式。采用不同方式測試所得結果的確切程度是不同的,特別是深層水樣的 采集和儲存,其溫度、壓力產生變化,都將使化學平衡點產生變化。例如[HCO3-]/[CO32-]等離子成分的濃度比值以及溶解氣體的含量等都回發生變化。;儲存的水樣,即使排除了容器污染和通過容器表面散失的可能性,水質也會因為懸浮物的凝聚沉降以及生物提的代謝過程、死亡分解過程等的影響而發生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