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認證人脈交流通訊錄
宜興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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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可靠性鑒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擴建前;
3)建筑物改變用途或使用環境前;
4)建筑物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時;
5)如遭受災害或事故時;
6)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出現較嚴重的腐蝕、損傷、變形時。
2 在下列情況下,可僅進行安全性檢查或鑒定:
1)各種應急鑒定;
2)國家法規規定的房屋安全性統一檢查;
3)如臨時性房屋需延長使用期限;
4)使用性鑒定中發現安全問題。
3 在下列情況下,可僅進行使用性檢查或鑒定:
1)建筑物使用維護的常規檢查;
2)建筑物有較高舒適度要求。
4 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專項鑒定:
1)結構的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時;
2)結構存在耐久性損傷影響其耐久年限時;
3)結構存在明顯的振動影響時;
4)結構需進行長期監測時。
鑒定對象可為整幢建筑或所劃分的相對獨立的鑒定單元,也可為其中某一子單元或某一構件集。
鑒定的目標使用年限,應根據該民用建筑的使用史、當前安全狀況和今后維護制度,由建筑產權人和鑒定機構共同商定。對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標使用年限應按現行相關結構加固設計規范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