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認證人脈交流通訊錄
紡織品中的甲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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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國家或地區(組織)對紡織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
法規
國家 限定甲醛含量的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 限定指標及主要內容/(mg/kg) ≤
中國 2003年1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按產品最終用途分為三類,其中:
嬰幼兒用品(A類):20;
直接接觸皮膚用品(B類):75;
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C類):300
"
2002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GB/T 18885—2002 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 "按產品最終用途分為四類,其中:
嬰幼兒用品(I類):不可檢出;
直接接觸皮膚用品(Ⅱ類):75;
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Ⅲ類):300;
裝飾材料(Ⅳ類):300。
"
瑞士等20國 "2005年1月1日國際紡織生態學研究與檢測協會(又稱國際環保紡織協會)發布
Oeko一Tex Standard 100一2005
" "按產品最終用途分為四類,其中:
嬰幼兒用品(I類):不可檢出I
直接接觸皮膚用品(Ⅱ類):75;
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Ⅲ類):300;
裝飾材料(Ⅳ類):300。
"
法國 官方公報97/0141/F規定 "36個月以下嬰幼兒用品:20;
直接接觸皮膚用品:200;
非直接接觸皮膚用品:400。
"
非食物或飲料用玻璃和陶瓷制品(日用品) "嬰幼兒紡織品、內衣及床上用品:30;
外衣:100;
窗簾、家具紡織品、地毯:300。
"
英國 甲醛檢測方法標準 織物中的游離甲醛:700;釋放甲醛:1000。
?日本 "日本商業與工業部根據日本第112號法令(1973)《關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法規》
" "與皮膚直接接觸的服裝:75;
與皮膚直接接觸較少的服裝(如襯衫):300;
外衣;1000;
2歲以下嬰幼兒服裝:20。
"
日本厚生省34號令(1974)《關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法規的實施規則》 嬰兒用品:吸光度A~Ao:O.05以下(相當于15~20);其他產品:75
日本紡織品檢查協會標準 "2周歲以內嬰幼兒Af值:O.05(相當于15~20);
內衣:75以下;
男女襯衣;300以下;
男女便褲及裙子:1000以下。
"
芬蘭 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紡織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 "2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30;
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100;
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300。
"
挪威 環境部有關紡織品中化學物質的法規 "2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30;
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100;
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300。
"
美國 2005年1月31日,美國健康和公共事業部及公共衛生局發布的致癌物質報告中 甲醛被列入一類致癌物質,服裝工業提出各種服裝的釋放甲醛限量為:500。
德國 1993年10月20日發布危險品法附錄3第9款規定 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中游離甲醛釋放量大于1500時,必須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議在第一次穿著前洗滌,以免對皮膚有害”。
奧地利? BGBL,Nr。194/1990規定 產品中的甲醛含量超過1500時,需要標注。
荷蘭 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甲醛含量限定相關規定 禁止含過量甲醛(120)的商品進出口。該新規定并無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須在按照洗滌指示經過第一次洗滌后,甲醛含量低于120;產品上或其包裝上必須標示“需于使用前洗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