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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設施設計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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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衛生設施設計專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職業衛生專篇,是指建設單位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在建設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時,對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護設施及其預期效果,編制的專項報告。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專篇編制。
第四條 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設計任務書)階段或按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設計中,均必須有職業衛生專篇和具體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和說明。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依據;
(二)項目概況;
(三)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分析與評價;
(四)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預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設項目選址和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筑物衛生設施、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措施;
(五)根據生產車間衛生特征分級,確定輔助用室及衛生設施數量;
(六)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管理;
(七)職業衛生防護措施投資概算;
(八)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九)結論。
第五條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在初步設計中按照批準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本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和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圖設計,必須按衛生行政部門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及其職業衛生專篇所確定的各種防護措施和要求進行設計。如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建設項目的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職業衛生專篇并經衛生審核。
第七條 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 嚴格執行國家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三同時”規定,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二) 必須按衛生行政部門已批準的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種衛生防護措施認真編制各設計階段的職業衛生專篇,做好各項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使其防護性能和效果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三)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編制職業衛生專篇,或者職業衛生專篇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項目設計報告,不得擅自開工。
(四)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還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項目時,應同時向委托的設計單位提出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要求,并負責落實。
第九條違反本規范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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